上海,一女子带着5个月生病宝宝看完病,和婆婆拖着行李,在儿科医院门口通过平台预约了一辆白色荣威顺风车回杭州,平台显示车牌为江苏牌照,费用244元。 然而,来接她们的却是一辆浙A牌照的黑色轿车,开车的还是个男司机,与平台标注的女司机完全不符。车辆驶上沪昆高速后,司机突然要求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看着怀中熟睡的婴儿,女子坚决拒绝了这一要求。 在高速上,司机强行结束订单,将三人赶下车,女子抱着啼哭的婴儿,婆婆拖着沉重的行李,三人在应急车道上艰难行走。她们一度想寻找阴凉处躲避,但高速护栏外毫无遮蔽。 最终,在暴晒中步行40多分钟后,她们才终于等到另一辆接应车辆。事后平台确认司机存在“人车不符”的违规行为。 2025年9月1日下午,林女士(化名)携带其5个月大的婴儿和婆婆,于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附近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下单,预约一辆从上海至杭州某小区的白色荣威车辆,平台显示车牌为江苏牌照,订单费用244元。 司机接单后通过平台虚拟号码联系林女士,自称"滴滴司机"并沟通行程时间。 实际抵达车辆为一辆浙A牌照黑色轿车,驾驶员为男性,但平台初始信息提示为女司机。 司机要求林女士取消线上订单、转为线下现金交易,理由是"无法通过平台收款"。 林女士因携带婴儿且顾虑安全问题,拒绝线下支付并坚持通过平台完成支付,支付后平台显示车牌信息与实际车辆不符。 行驶途中,司机再次强调线下交易,双方发生争执。 下午1时22分许,司机在沪昆高速松江段强行取消订单,并将林女士三人赶下车,当时气温较高,林女士与婆婆携带婴儿和行李在高速步行约40分钟才联系到另一辆车辆接应。 事后林女士向滴滴平台投诉,平台核实后承认存在"人车不符"情况,永久封禁该车主账号,退回车费244元并提出200元补偿,但林女士未接受。 目前,司机本人无法联系。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林女士与平台之间成立了运输服务合同,网约车平台应当提供特定的车辆与司机,使用颜色、车牌以及驾驶员不同来接单,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这不仅违背了乘客基于平台信息产生的信赖,更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人车不符的强制性要求,使得车辆的安全性、保险状况皆处于未知状态,极大地增加了出行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司机要求线下交易,其本质是试图将受平台监管、有记录可循的交易,转变为一次无凭证、无保障的“黑车”交易。 这剥夺了林女士享受如保险、录音、行程分享、投诉渠道等平台保障权利,将全部风险转嫁给了林女士。 林女士携带婴儿和老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司机的该要求构成了“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机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完全明知高速公路禁止行人通行且具有高度危险性,其将三名乘客在高速赶下车,完全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主观过错明显。 此行为直接违反了承运人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构成了对林女士等三人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 为此,林女士等三人有权要求涉案司机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而涉事司机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此外,网约车平台对“人车不符”的审核失察,亦应担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人车不符”法律明确禁止的,此事件暴露出平台在注册审核和日常抽查机制上可能存在漏洞,致使违规司机能够用A车注册,用B车接单。 即使平台非“明知”,但其技术能力和管理规范完全能够达到“应知”的标准。 因此,平台因未能有效防止“人车不符”情况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为司机的不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事后封禁账号是履行管理责任,但不能免除其前期的审核过失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上海,一女子带着5个月生病宝宝看完病,和婆婆拖着行李,在儿科医院门口通过平台预约
洋仔说法
2025-09-07 2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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