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岭,一盲人企业家因信任县政府,为某棚改项目垫付470万元土地出让金,但政府未兑现3日内办妥手续的承诺。一年后,相关部门领导以"67套房屋备案抵押"为条件,希望盲人企业家垫付520万元农民工工资,三个月后又以"203国道补偿款"为由让其再垫268万元。两年后,又有领导以"政府接盘项目后优先还款"承诺,说服盲人企业家让出40套已备案房屋安置回迁户。然而,政府始终未还款,致盲人企业家的企业破产。之后,政府提出以1159万元收购部分债权,但要求盲人企业家单独签署承诺书,承诺放弃剩余近2000万元债权。接下来,盲人企业家多次维权均被回避,至今未能解决。 据悉,姜明远(化名)是一名先天性高度近视患者,26岁时因视网膜脱落彻底失明。 凭借顽强毅力,姜明远通过木材加工生意逐步成长为当地知名企业家,曾当选县人大代表、获评“吉林好人•自强之星标兵”,并长期热心公益事业。 2016年,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因拆迁停滞、手续不全等问题烂尾。 为推进项目,县政府承诺开发商,只要补缴470万元土地出让金,3日内即可办妥土地证及开工手续。 开发商无力支付,通过熟人求助姜明远垫资,基于对政府承诺的信任,姜明远于2016年9月18日代缴了这笔款项。 然而,土地证和手续迟迟未办妥,垫资款也无法收回。 2017年1月,某项目农民工因欠薪聚集政府大楼,以服毒、跳楼相胁,相关部门领导朱某(化名)紧急联系姜明远,承诺将项目67套房屋备案至其名下作为抵押,并称后续推进项目,垫资可全额收回。 姜明远分两次转账520万元至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专户,住建局随即办理了67套房屋的备案登记。 三个月后,项目仍无进展,农民工再次讨薪,朱某以“203国道转盘建设将占用项目土地,补偿款可用于还款”为由,劝说姜明远再次垫资268万元。 2019年,相关部门领导以“政府接盘项目后优先还款”为由,要求姜明远让出已备案的40套房源用于安置回迁户。 姜明远提供的录音显示,相关领导承诺:“钱要不回来就是我们渎职……坏良心的事我们不干。” 因垫资无法收回,姜明远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亲友反目。 2019年,他通过诉讼确认两项债权,一笔债权434.29万元及利息,第二笔债权702.62万元及利息。 2021年,县政府更以“203国道转盘规划取消”为由拒绝兑现还款承诺。 2024年4月,县政府召开会议,决定由县城乡建设集团以1159万元收购姜明远第一笔债权,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放弃第二项债权的追偿权,且不得通过诉讼、上访等方式主张权利。 签署过程中,政府拒绝姜明远的女儿陪同,并明确表示“不签不给钱”。 姜明远被迫签字后仅获得部分款项,剩余本金及利息约2000万元无人承担。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政府承诺的法律性质是否构成行政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组织协商订立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住建局以“国道补偿款还款”等承诺换取姜明远垫资,本质是政府借用民间资金解决农民工工资、棚改安置等公共实务,具有行政协议上的目的。 但是,该等承诺并不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而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对姜明远垫付债务的一种安排。 不过,无论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应当全面履约。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政府未履行承诺,涉嫌违约,姜明远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2、姜明远签署的承诺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政府以“不签不给钱”使得姜明远签署承诺书,放弃部分债权,且利用其盲人身份拒绝其女儿作为辅助人员陪同,涉嫌乘人之危。 而且,承诺书要求姜明远放弃近2000万元债权以换取1159万元部分清偿,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显示公平。 基于此,姜明远可以诉诸法律,主张撤销其出具的承诺书,而一旦撤销,将自始无效,丧失约束力,有权继续要求政府赔偿损失。 3、政府债务清偿责任如何认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姜明远的垫资直接支付至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解决政府应急民生问题,且政府会议及相关领导多次确认债务关系,应认定系政府承诺承担的债务。 政府通过“选择性清偿”要求姜明远放弃部分债权,涉嫌违反前述条例,可能侵犯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吉林长岭,一盲人企业家因信任县政府,为某棚改项目垫付470万元土地出让金,但政府
洋仔说法
2025-09-07 13: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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