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水果店的店主在盘账时,发现此前办理的5张会员卡中,有24万元余额不翼

洋仔说法 2025-09-02 15:39:57

浙江嘉兴,一水果店的店主在盘账时,发现此前办理的5张会员卡中,有24万元余额不翼而飞,蹊跷的是,会员从来没有买过水果,钱却没了。店主查看后台数据,揪出来内贼,店员利用后台系统漏洞,先后多次通过“余额转移”功能,将资金分散转入个人控制的会员卡中,然后将卡挂失。为掩盖痕迹,他每次操作后都删除系统通知短信,还特意选择在店面监控死角操作。得手后,店员找到回收贩子,以75折价格变现18万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据悉,多年前,某大型企业为员工福利采购,在本地连锁水果店一次性充值了5张会员卡,总金额24万余元。   由于公司行政人员变动及账目管理疏忽,这些卡片被遗忘在档案柜中,多年未被使用。   2025年初,店员温小华(化名)在后台系统核对会员信息时,发现这5张高额余额的“沉睡卡”。   温小华通过系统操作日志,他注意到这些卡多年来无任何消费记录,且绑定的是同一企业客户。   温小华联想到公司近期经营压力较大,店员权限管理存在漏洞,公司允许店员通过内部密码进行会员卡余额查询和转账操作,但需店长二次授权。   然而,系统实际未强制验证转账操作的授权人身份。   温小华利用该漏洞,分多次将5张卡内的24万元余额通过“余额转移”功能分散转至其控制的几张个人会员卡中。   为掩盖痕迹,他选择深夜操作,并删除了部分系统通知短信。   此后,他通过社交平台联系二手礼品卡回收贩子,以18万元价格将盗转的会员卡余额出售变现,所得款项被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网络游戏充值等挥霍行为。   2025年6月,水果店在季度审计中发现会员卡异常,高额余额短时间内通过多次转账流向不明账户。   水果店调取操作日志后锁定温小华,并报警。   警方在温小华出租屋内查获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温小华最初辩称“系统自动扣费”,后在证据面前承认盗刷行为。   目前,温小华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那么,从法律角度,温小华的行为到底是盗窃罪呢?还是职务侵占罪呢?在责任上,又该如何确定?   1、温小华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而非职务侵占罪。   所谓职务侵占罪,结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盗窃罪,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是指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案中,温小华作为店员,其职务职责通常包括使用电脑系统为顾客办理充值、消费、查询等操作。   然而,温小华职务权限并不具备独立处分大额会员资金的最终职权。   温小华的行为实质是利用了其因工作而容易接触、熟悉电脑系统操作流程的“工作便利”,以及公司系统存在漏洞的“条件便利”,而非其职务本身赋予他的管理、经手、支配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   他通过窃取密码等一系列手段,刻意规避了职务权限的限制,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其职务授权的范围,具有明显的秘密性和非法性,不同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   所以,温小华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温小华的犯罪数额是24万还是18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中存在两个金额,会员卡内原始金额24万元和销赃金额18万元,盗窃罪的数额认定通常以被害人实际损失的价值为准,而非行为人销赃的获利金额。   涉事会员作为被害人,其损失是会员卡内原有的24万元财产性利益,受害人有权获得的可等额消费的债权,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   温小华虽然以18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售,是其销赃折价的结果,属于事后处置赃物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当初窃取财物价值24万元的犯罪事实认定。   因此,在定罪量刑时,温小华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4万元,而非18万元,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3、水果店依法可以解除与温小华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温小华盗取客户会员卡内钱款,显然严重违反了店内规章制度,也严重损害了水果店合法权益,符合单方解除条件,且温小华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也是法定解除情形。   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水果店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属于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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