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陆先生因为担心自己的贵重物品放在出租屋不安全,就随身携带。后来他去奶茶店的时候,觉得把箱子放在奶茶店也是个不错的选择,所以自己就擅自把箱子和奶茶店的桌子锁在了一起。此后每日路过,他都会从店外窗户查看箱子情况,直到8月的一天,陆先生发现箱子不见了,找奶茶店索赔,奶茶店拒绝赔偿。 据1818黄金眼报道,陆先生从安徽来杭州已有多年,陆先生说,他之前跑过业务,那时候自己年轻,有钱就花,一逛街就会买自己喜欢的首饰、手串等。长年累月下来,钱没攒下,首饰却攒了不少。 陆先生是租房子住的。因为自己有时早晚连轴转,回家少。他觉得这些贵重物品放出租房不安全。 于是他找了个小箱子,把首饰、驾照、银行卡这些重要物件都装进去,平时用电动车的链条锁,锁在自己骑的车上,随身带着。 有一回,陆先生路过一家奶茶店,进去点了杯奶茶。他刚好坐在一个靠窗的僻静位置,这个位置只能坐半边客人,一般没人来。他边喝奶茶边看窗外。 看见窗外自己车上锁着的小箱子,突然觉得天天带箱子也不方便。他就琢磨:把箱子放奶茶店这儿行不行? 他越想越觉得这主意绝妙——从外面路过能随时看见窗户里的箱子;奶茶店是24小时营业的,天天有店员和顾客,小偷不敢公然拿;而且四处都有监控,肯定安全。 说干就干,他用链条锁把箱子和桌子底下的撑杆绑在了一起。之后每天骑车路过,陆先生都会看一眼箱子还在不在。 一直到8月份的一天,他突然发现箱子没了。就赶紧进奶茶店问店员,对方说已经把箱子处理掉了。 陆先生又急又气。她表示,箱子里东西加起来价值3万元左右。箱子要是被偷了,那是盗窃,得报警处理;要是店家不小心扔了,那就是过失,得赔他损失。 店家这边则解释道,这个箱子在店里锁了足足三个月,特别影响顾客就餐,打扫卫生也不方便。不知道是什么人什么时候放下的,也没人认领,只好报警处理。 因为是监控死角,也无从查起,民警建议再过一段时间还是无人认领的话,让店家自行处理。 之后又等了两个月,实在影响店里正常工作。店员就把锁剪掉,把箱子扔掉了。 店家觉得,陆先生放箱子之前,没跟他们打招呼,也没经过任何人同意。再说也等了很长时间等人认领。店里本来就没有保管的义务。现在反过来要赔偿,他们不能接受。 由于时间太久,陆先生自己也拿不出票据或其他证据能证明,他丢失的箱子里有这么多的贵重物品。 唯一能拿出一张照片,照片里是他正在喝奶茶,奶茶的外形和这家店相似。他的手上戴着一枚金戒指。 可这也没法证明他丢失的箱子里确有贵重东西。所以这事最后也无法立案侦查,目前双方协商也未果。 1.陆先生箱子丢失,为何最终未能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在陆先生的案件中,由于他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箱子里装有价值3万元左右的贵重物品,不能充分证实存在盗窃这一犯罪事实。 证据不足使得案件无法达到立案标准,所以不予立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陆先生仅有的一张手上戴金戒指、喝着相似奶茶的照片,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确凿证明箱子内物品情况,自然无法满足“存在犯罪事实”这一关键立案要素。 2.本案中,奶茶店是否要为陆先生丢失箱子的负责?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陆先生自行将箱子锁在店内桌子下,既未告知店家箱内存放物品,也未与店家约定保管事宜,不符合“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保管人接受”的保管合同成立要件,属于“擅自放置”,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保管”。 其次,店家称“发现无人认领后已报警,等待很长时间才处理”,若该说法属实,店家已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反之,若店家未核实便直接丢弃,可能存在一定过失。 但核心问题仍在于陆先生,即便店家有过失,他也需先证明箱内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价值(如购买票据、物品清单等),否则无法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陆先生若想通过民事途径向店家索赔,需先举证证明“箱内有价值3万元首饰”及“店家存在过失”,否则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各位网友,你如何看待这件事?请留言评论。
浙江杭州,陆先生因为担心自己的贵重物品放在出租屋不安全,就随身携带。后来他去奶茶
糖豆秘境
2025-08-30 22: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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