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7旬老伯抢着上地铁,和一名下地铁的女子相撞,老伯被撞倒在地,摔成10级伤残,将女子和地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8万元,法院咋判? 话说2023年11月的一天中午,年近古稀的丁老汉和家人一起来到了西藏南路地铁站准备坐地铁回家。 按照规定,在站台只能从上车门上车,不能从下车门上。一来上车乘客和下车乘客相遇会直接把门堵住,降低通行效率。二来也会出现踩踏风险。 但很明显,很多人为了赶时间,是根本不在乎这些的。 丁老汉也是如此,直接站在了下车口,等到列车到了之后,眼见旁边的人往前挤,而且还上车了,丁老汉也不禁心中一急,同样迫不及待的往前挤。 但地铁本来就是应该先下后上的,丁老汉直接和准备下车的一名女子撞了个满怀,女子倒是没事,丁老汉可是倒了霉,直接biaji一下摔倒在了地上。 送到医院之后一检查,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属于十级伤残。 丁老汉并不认为摔倒了是自己的责任,反而怨恨上了被他撞倒的那位袁女士,以及地铁公司。 丁老汉认为,袁女士下车的时候不好好看路,直接把自己给撞倒了,虽然她把自己送到了医院,但那是她应该做的。 至于地铁公司,明知道地铁这么多人,为什么不多安排几个人疏导?不然我能摔倒吗? 因此,丁老汉要求袁女士和地铁公司赔自己28万4。也就是地球不是活物,不然也得怪它为什么有万有引力。 那么,法院应该怎么判呢? 这件事主要看的还是责任划分。 就像前面说的,地铁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先下后上,一般也不让从下车门上车。 丁老汉虽然年纪大了,但这都是常识作为一个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他有义务对自身行为的安全风险有足够认知,应该理解到这种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 地铁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不然怕是啥都不用干光赔钱了,只要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有广播提醒,维持了基本的秩序,就已经完成了义务,也不可能每个车门都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疏导。 丁老汉的要求属于无理取闹。 事实上,按照过错认定,袁女士也不该承担什么责任,本来就是顺流而下,根本没有预见到会有人闯门的义务,只要不是故意撞的丁老汉,在法律上部构成什么过错。 但是法院却认为,袁女士下车的时候没有仔细观察,存在疏忽,得承担30%责任。 这也算是和稀泥了,不过也能理解,毕竟如果说一分钱不赔,丁老汉肯定不愿意……
上海一7旬老伯抢着上地铁,和一名下地铁的女子相撞,老伯被撞倒在地,摔成10级伤残
树说历史
2025-08-29 17: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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