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带女儿及其同学与环球港主题乐园玩耍,却因为女儿同学的身高问题与工作人员

雷雷说趣 2025-08-19 23:43:34

上海,女子带女儿及其同学与环球港主题乐园玩耍,却因为女儿同学的身高问题与工作人员产生了争执,女子认为儿童票应该算净身高,但乐园主管认为必须穿鞋测身高。无奈之下,女子只得先为女儿同学购买全价票,之后便投诉了乐园。 据华声在线8月19日报道,陈女士的10岁女儿的外籍同学一家子人来做客,陈女士和女儿十分热情的接待了。 期间,陈女士的女儿提出要带同学一家去环球港主题乐园玩耍,在经过大家一致同意后,几人便开车来到主题乐园。 然而在进门前买票的过程中,发生了一点小矛盾。按照乐园的规定,1.1米~1.4米的儿童,是需要购买儿童票的,98元/张。 陈女士的女儿个子不高,正好可以购买儿童票,但女儿的同学个子比较高,所以工作人员对女儿同学进行了身高测量,结果显示是1.41米,超过了标准1厘米,所以要购买学生票,158元/人。 陈女士当场提出让脱了洞洞鞋再测量,结果显示是1.38米,可以购买儿童票。 可是工作人员做不了主,于是找来了主管,而主管却不认可脱了鞋测身高,要求必须穿鞋测,这是规定。 不仅如此,主管还反问陈女士:“难道你要孩子脱了鞋子进去玩吗?” 陈女士一开始还和主管辩论了一番,但这样会让孩子的体验感不好,所以她选择了暂时妥协,给女儿同学买了158元的学生票。 两个孩子进去后玩得十分开心,但陈女士却开心不起来,在游玩结束后,她就向商场进行了投诉,说主题乐园给人的体验感不好。 商场十分注重用户的体验,在得知情况后便联系了乐园主管一起协商此事。最终经过复测后,女儿同学的净身高的确是1.38米,适用儿童票的规则。之后,乐园退还了陈女士多收的钱。 其实不仅是这家乐园,很多自助餐饮店都有类似的规定,要求身高1.2米以下的免费;1.2米以上至1.4米以下的购买儿童票;1.4米以上的成人票。 但是不管是乐园还是自助餐店,都没有明确说明这身高是净身高还是穿了鞋的身高。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乐园对于身高收费的规定来看,这肯定是一个由商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 既然是格式条款,那就必须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合同相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三)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合同相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或者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那么这个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事件中,乐园方只是提醒了1.2米~1.4米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票,但并没有明确说明这个身高是净身高还是穿鞋的身高,而陈女士认为这个身高应该是净身高。 既然如此,就应当按照陈女士的理解来认定是净身高测量而不是穿鞋身高。 最后,通过这个事件,想必大家已经了解清楚了,以后带着孩子再去乐园或者自助餐馆,就以净身高来处理,除非商家明确写了是穿鞋的身高。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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