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一男子对工作勤勤恳恳,他习惯性提前一小时到岗。不料,当晚上夜班,男子把

云景史纪 2025-08-18 11:26:10

青海西宁,一男子对工作勤勤恳恳,他习惯性提前一小时到岗。不料,当晚上夜班,男子把车子开到单位停车场后,下车时倒地不起,被同事发现送往医院,男子因医治无效死亡。家属悲痛欲绝,申请工伤认定,但工伤认定部门人认为时间,地点,原因都不符合工伤条例,不予批准。公司和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8月14日红星新闻报道,青海一男子,提前一小时到岗,倒在停车场,医治无效死亡,被驳回工伤认定。

2024年6月11日,毛某像往常一样,提前到岗,这么多年他对工作认真负责,提出一小时进厂是他的习惯。

他办事稳妥,有条不紊,深的领导和同事爱戴,单位值大夜班,23.40分必须到岗。

那天晚上,男某开着自己的私家车,22.36分稳稳当当地开进了公司,把车停在停车场的6号车位。

谁能想到,这一停,却成了命运的转折点。 晚上10点40分,同事金某路过停车场,突然看到毛某直挺挺地倒在地上。

金某当时就慌了神,手忙脚乱地赶紧给值班主任王某打电话。

王某一听这消息,心里“咯噔”一下,撒腿就往现场跑,6分钟后就赶到了。

他到了之后,顾不上喘口气,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

11点15分,救护车风驰电掣般赶到,医护人员跳下车,迅速对毛某展开急救,随后又马不停蹄地把他送往医院。 可命运还是没有眷顾毛某,第二天凌晨0点15分,医院里传来噩耗,毛某经抢救无效,永远地离开了。 料理完毛某的后事,他的妻子李女士在丈夫所属的公司的帮助下,向工伤认定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李女士心里想着,丈夫是在为工作奔波的路上出的事,怎么也该有个说法,这申请是对丈夫付出的肯定和思念。 然而,2024年9月15日,等来的却是一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这一排冰冷的文字,把李女士和公司的希望给击碎了。

公司和家属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一怒之下把工伤认定部门告上法庭,就是想为毛某讨个说法,还他一个公道。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公司和家属认为,毛某是为了工作才丢了性命,应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毛某将车停在公司停车场,停车场属于公司范围内,可视为工作场所的一部分。

其停车行为是为了准备开始工作,属于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

毛某在停车场发病死亡有可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也是公司主张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庭上,气氛异常紧张,公司这边的律师据理力争,说毛某提前到公司,那肯定是为工作做准备。

属于“合理预备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出了事,怎么就不能算工伤呢?

可对方反驳得也很坚决,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晚上11点40分才开始,毛某出事那会儿还没到点,这时间上就对不上。 公司强调,停车场就在厂区里头,员工每天上班停车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儿。

这停车场就应该算是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毛某在这儿出了事,必须得认定是工伤。

2、工伤认定部门认为时间,地点,原因都不符合工伤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毛某从发病到死亡在48小时之内,但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公司主张提前到公司停车准备上班属于工作时间范畴,停车场是岗位自然延伸,认定为视同工伤。

而有关部门认为工作时间未开始,停车场不属于工作岗位,不符合该条款规定。

他们坚持认为,“工作岗位”指的是实实在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地方,停车场跟工作内容没直接关系,所以不能算。 毛某是突发疾病去世的,又不是因为工作受伤或者得了职业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3、法院审理认定;

毛某家属和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既缺乏事实支撑,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今年7月15日,二审法官重新审理判决: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毛某勤恳半生,提前到岗却倒在单位停车场,这样的结局谁看了不揪心?

家属和公司的诉求,藏着对劳动者的一份期盼,为工作奔波时出了意外,总得有份保障。 法庭上争辩的时间对不上,地点对不上,原因对不上,在现实中总有些模糊的边界,令人心里不是滋味。

提前到岗算不算工作的一部分,停车场算不算岗位的延伸,这些问题,法理之外更连着人情。

对于毛某不符合工伤条例的认定,你怎么看呢?

0 阅读:61

评论列表

回不到从前

回不到从前

2
2025-08-18 12:20

第一次看到公司跟有关部门打官司认定工伤的

猜你喜欢

云景史纪

云景史纪

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