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名女子在两年时间内结了五次婚,其中两次仅相隔四天。最后一次虽登记结婚,但

代码诗人 2025-08-16 20:22:25

安徽,一名女子在两年时间内结了五次婚,其中两次仅相隔四天。最后一次虽登记结婚,但没过几天就离开,一年后便离婚了。她每次结婚前都会索要20多万的彩礼,最终被判定犯诈骗罪。但她称这些并非自己所为,而是同胞姐姐干的,不过经查证,并无此人。最终,该女子被判11年有期徒刑,罚款20万。 苏小小到了嫁娶的年纪,就有很多人上门提亲,而她自己也在心里勾勒着未来伴侣的模样。 不过家里人说选男友得选有钱的,所以她自己选的,虽然长得帅,但家世不好,家里人不同意。 苏小小最开始也反对父母的想法,不过她自己找的男友,虽然舍得给她花钱,但是却囊中羞涩,隔不了两三个月就无法满足她想要买名牌包包、名牌手表的要求。 这时,她听从了父母的安排,觉得还是要选有钱的才行,并且还得一次到位的才更稳妥。 因此,她在众多追求者当中选择了一个可以一次性给她20多万彩礼的人家,不过她留了一个心眼:万一这家人给了钱后就没有钱了,那么自己美好的生活不就截止了吗?因此她只办理了婚宴,没有登记结婚。 她觉得这样的钱来得太轻松了,因此,在和第一个人结婚后仅4天,又给另外一个男子举办了婚礼,对方送了20多万的彩礼。 第一个老公因为在上班,没有那么多时间,因此她在回门的时候就体贴地让老公不要管她,说自己玩两天就回来了。 老公觉得娶到苏小小特别欣慰,她能够这么善解人意,因此放心大胆地让她回了娘家。 谁知道苏小小回去后却给另外一个人举办了婚宴,这些他都一无所知,事后他发现苏小小没有回来,联系时,她已经消失不见了。 因为苏小小体会到了用婚姻挣钱的方式最快捷,因此她对谁都不再真心。 有了两次的婚姻经历和收取钱财的经验后,苏小小又打起了下家的主意,和第二个人结婚后就消失不见了,又陆续骗了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 每一个她都会收取高额的彩礼钱,不过第五个比较聪明,也比较传统,觉得要结婚就该登记,苏小小没有办法,看到“鱼儿”要上钩了,不可能马上收网,于是就答应登记。 登记后,她用以往的套路,直接说要回门,过几天就回来。不过她随后就将老公的联系信息删除,让对方怎么样也联系不上她。 后来,第五任老公好不容易联系上了苏小小,而苏小小也直截了当地说:“我们之间没有感情,离婚吧。” 老公也不想再在这段感情当中耗着了,在一年后,他们不欢而散,以离婚收场。 不过第五任老公为了追回自己的彩礼,直接报警称苏小小诈骗,要求对方偿还自己的彩礼钱。 苏小小不以为然,说自己信守了承诺,和他登记结婚了,他没有理由要回这笔钱。 可是老公不依不饶:“我制裁不了你,那就让法律来制裁你吧。”他把这期间自己掌握的证据全部交给了民警,最后才发现,苏小小在这两年期间已经和五个人“结婚”了。 而苏小小却狡辩说,前面四次结婚的不是自己,那是自己的同胞姐姐,但是民警可不是好忽悠的,直接查找她同胞姐姐的档案,却查无此人,认定这些事情就是她所为。 最后法院判决,苏小小诈骗罪成立,直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且罚款二十万。 这时所有的受害者才长舒一口气,看到昔日用20万换得的“妻子”最终锒铛入狱,他们也终于释然了。 1、苏小小这种短期内频繁结婚收彩礼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给付彩礼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 像苏小小这种以结婚为幌子,无共同生活意愿,收彩礼后就离开,或短期内频繁订婚、结婚、离婚获利的情况,违背了婚姻的基本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严重损害了给付彩礼方的利益,通常可认定为骗彩礼行为。 2、苏小小骗彩礼的行为,为什么会被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苏小小在与多名男子交往过程中,虚构自己想要结婚共同生活的事实,隐瞒自己的真实目的,收取高额彩礼后很快离开,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并且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远超一般认定标准。想想那些被她骗的男方,付出了积蓄和真心,却换来一场空,法律将她判定为诈骗罪,就是要让她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也给社会敲响警钟。 3、法院判处苏小小有期徒刑11年并罚款20万,这一判决合理吗? 依据《刑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苏小小两年内与五人结婚骗取高额彩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给多名受害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从她的诈骗金额、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看,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罚款20万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大家身边出现过这样的事情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山西卫视8月14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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