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去药店给情人买避孕药,付款失败后,店员竟通过会员资料,直接找到男子的老婆要钱,出轨事件因此曝光。男子大怒,选择了报警…… 近日,广东阳江的李先生(化名),遇到了一桩糟心事。 李先生瞒着妻子悄悄在外面找了个情人,偷偷摸摸的享受着“齐人之福”。因为他小心谨慎,瞒的很好,而且不准备在外面有私生子女,没有搞出人命来,留下什么把柄,所以家里面的一直都不知道丈夫出轨的事,两自相安。 前几天,李先生又想要和情人温存一番,于是在这一天9点30分,他小心翼翼的前往了当地一家药店买避孕药。 店家告诉他一盒金毓婷要16块钱,折扣两毛。 李先生接过药,打开手机付款码,让对方扫了一下,连小票都没要就去潇洒了。 然后,李先生就悲剧了。 钱没收到。 这倒不是说李先生微信没钱骗人家,单纯是这家店里的收费系统出了bug,这16块钱没过去! 没过去的话你直接联系李先生不就完了吗? 结果店家通过查看会员信息,发现了李先生老婆的手机号,觉得给谁要钱都一样,于是就给李先生老婆打去了电话。 李先生老婆顿时察觉到不对劲,他们老夫老妻的买那个药干什么。赶紧加上了店员微信,这下好了,啥都曝光了。 李先生是万万没想到,自己精心隐瞒了这么久的秘密,竟然因为这种事就曝光了。妻子将和店员的聊天记录拿了出来,对方还拍了小票,这让他怎么解释? 没法解释。 李先生的妻子还查到了“第三者”的身份,用李先生自己的话说,“两个家庭都因为那个店员陷入了破裂危机”之中。 李先生一怒之下,不但将这件事发布到了网络上,还选择了报警。 然后,李先生的社交账号就被举报了,不但被禁止发布作品,还被关了私信功能。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算不算“侵犯隐私权”呢? 虽然是李先生不对在先,但店员的这一行为,的确构成了侵犯隐私权。 《民法典》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可不会因为当事人存在道德下次就“双重标准”,出轨同样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秘密信息。” 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不包含此类行为)。 为了16块钱擅自调取系统中关联配偶的联系方式,已经超出了必要范畴,法律也没规定发现出轨了必须通知当事人眷属。李先生不但可以要求店员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当然,李先生出轨的行为也侵犯了妻子作为配偶享有的权利,但这是另一件事情了。
广东一男子去药店给情人买避孕药,付款失败后,店员竟通过会员资料,直接找到男子的老
树说历史
2025-08-14 16: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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