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看老人一把年纪,蹲在路边卖青蟹不容易,就想照顾下生意,老人说,这蟹被人

茂彦学法 2025-08-14 14:41:36

浙江,女子看老人一把年纪,蹲在路边卖青蟹不容易,就想照顾下生意,老人说,这蟹被人定了又不要了,本来卖130一斤,要的话70一斤便宜卖。女子听后,直接花700块买了十斤,结果她回家蒸熟后傻眼,这些青蟹竟几乎全是空壳,根本没有多少肉。女子气得在网上喊话,一定要谨防“低价陷阱”! 8月13号,观威海报道,这天,李女士看见马路边蹲着个穿花衣衫的老太太。 老太太面前摆着两个竹筐,里头堆着青灰色的青蟹,看着倒是新鲜。 “姑娘,买青蟹不?”老太太见李女士驻足,赶紧起身。 老太太说,这批蟹本来是餐馆定的,结果人家临时不要了,本来要130一斤,你要的话70一斤便宜卖你! 李女士听后,心里一软。她想起自家老母亲也差不多是这个年纪,这岁数了还出来摆摊讨生活,不容易。 她便蹲下身子翻了翻筐里的蟹,确实个个活蹦乱跳,蟹钳张得老开,看着挺肥实。 “那给我来10斤吧。”李女士掏出手机准备扫码,又问了句:大娘,这蟹真没问题?别是死的吧? “姑娘你看,这腿多有力气!”老太太随手拎起一只蟹,蟹腿立刻乱蹬起来。 她说,我这是渔船上刚拉来的,要不是被放鸽子,哪能这个价卖? 700块转过去后,老太太直接把竹筐里的蟹倒进袋子里,递给李女士,嘴里还念叨着:今天算是遇到好人了,不然这些蟹得烂我手里。 回家后,李女士把蟹挨个拎出来清洗,然而,洗着洗着她觉得不对劲了,这蟹壳怎么轻飘飘的? 不过她也没再多想,就寻思赶紧把蟹洗完了,蒸熟开吃。 然后,当她把青蟹蒸熟后一切,脸色立马暗了下来。 只见这蟹盖里头空荡荡的,只有薄薄一层蟹肉,蟹黄更是连影子都没见着。 不会是买到空壳蟹了吧?李女士心里顿好不妙,赶紧把剩下的蟹全切开。 只见这10斤的蟹里,只有一两只勉强能算“有点肉”,其余的全是壳,有的蟹肚子里甚至灌满了水。 这哪是70一斤的蟹?分明是七块钱都不值的空壳啊!意识到被坑了的李女士,气得在厨房里大骂这老太太太缺德了。 第二天,李女士特意来到她买蟹的地方,发现老人今天没再来了,这下彻底没地方理论了。 李女士懊悔不已,自己当时看老人实在可怜,想着能帮一把是一把,这才支持了下生意,谁知竟被对方坑成这样。 十斤蟹700块,够她全家吃半个月好菜了,结果买了堆壳回来。 事后,李女士把遭遇发到网上,她提醒到:大家以后遇到路边‘低价处理’的,可得多留个心眼!别像我似的,好心换来算计。 现在这些骗子专挑我们这些心软的下手。以后买东西还是得去正规市场,至少有问题能找着人。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李女士的遭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卖蟹老人以“餐馆预定后取消订单”为由,向李女士声称青蟹为“渔船刚拉来的新鲜货”,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 然而,李女士购买后发现青蟹实际为空壳蟹,几乎无肉,与老人描述的“肥实新鲜”严重不符。 老人的行为涉嫌隐瞒商品真实质量信息,剥夺了李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老人未说明青蟹存在空壳、肉质不足的问题,导致李女士误以为购买的是优质商品。 她还以“餐馆放鸽子”为由营造紧迫感,诱导李女士快速决策,进一步掩盖商品缺陷。 低价虽不直接等同于欺诈,但结合商品实际质量,可推断老人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老人作为临时销售者,同样需遵守这一义务。其隐瞒质量问题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李女士的经济利益,也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法律对此类行为持否定态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老人通过虚构销售理由、隐瞒商品缺陷,使李女士陷入错误认识并完成交易,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老人明知青蟹质量不佳,仍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购买,具有欺诈故意。 她以低价为诱饵,结合“紧急销售”话术,掩盖商品真实质量。 李女士因老人的虚假陈述而购买,如果知晓真实情况则不会交易。 如果李女士主张惩罚性赔偿,需证明老人存在经营行为,如长期摆摊、以营利为目的。 本案中,老人虽可能为流动摊贩,但若被认定为“经营者”,即以销售为目的、反复从事交易活动,则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也就是2100元。 即使老人不属于典型经营者,其欺诈行为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卖蟹老人通过隐瞒商品质量、虚构销售理由实施欺诈,侵害了李女士的知情权,并可能构成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 对于老人的行为,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猫眼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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