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名男子借给亲戚534万余元,没想到意外死亡后,家人找亲戚索款。亲戚觉
浙江温州,一名男子借给亲戚534万余元,没想到意外死亡后,家人找亲戚索款。亲戚觉得自己没给男子打过借条,直接抵赖,说自己根本没借过钱,是男子在他这里的投资款,早都结清了。男子家人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亲戚还款。
男子金某某是2020年,因为交通事故去世的。因为事发突然,他也没告诉过家人自己给亲戚借过钱的事,刚开始家人根本不知道这事。后来,家人在整理金某某遗物的时候,意外发现一本笔记,上面记得很清楚,写着他从2013年以来的所有收支情况。其中就显示,亲戚林某某陆续向他借了600多万元,还约定了利息,月息都是1分或者1分2。
看完这个,金某某家人就拿着笔记和银行交易记录,去找林某某要账。本来他们觉得都是亲戚,而且还有给林某某的转账记录,林某某应该不会赖账。没想到林某某看完交易记录以后,却说金某某转的钱,都是在他那里,和他合伙投资买大蒜、蒜苔的钱,早都结清了,根本不欠金某某的钱。那个笔记都是金某某自己记的,跟自己没什么关系。
但是家人看看这笔记,上面记得很清楚,除了写了借款和利息约定数额外,还有每年的林某某的还款情况,结转欠款数额等等。这些钱一共有10笔,除了3笔100万元确实写着“买棉花、买大蒜、蒜苔生意款”以外,剩下的都是借款。所以家人根本不信林某某的辩解,直接把他起诉到了法院。
得亏金某某记得有笔记,不然的话,恐怕他去世以后,家里人都不知道他曾经把这么多钱借给了林某某,更不用说去找林某某要钱了。
那么,金某某家人没有林某某的借条,能向林某某要求还款吗?
首先来说,金某某的笔记虽然记得很清楚,但这个笔记毕竟只是金某某自己单方记录,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林某某向他借款的证据。
不过,这个案件里,金某某家人除了有金某某的笔记以外,还有金某某与林某某至今的银行交易明细。
而银行交易明细的证明力就很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就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是因为实践中,一些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确实存在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出借人要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的确困难较大,所以最高院才这样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只要原告有转账记录,就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对借款关系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
改由被告来证明自己的辩解是成立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也是比较轻的。只要提供的证据,能够让原告一方关于转账是借款的事实真伪不明,就足够了。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原告一方继续举证来证明转账是借款了。
这个案件里,林某某也针对自己的辩解,提供了证据,包括《冷藏货物仓储合同书》明细清单、入库单、出库单记录,和一位证人证言,证明说那些钱是两人长期存在投资合伙关系。不过,这些明细清单、入库单、出库单上都没有金某某的签字,而证人证言这种证据,主观性太强,在存有疑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单独的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事实认定依据的。
而金某某家人一方,除了银行交易记录以外,还有金某某人笔记,这个笔记是金某某生前记录,在金某某突然去世的情况下,如果与银行交易记录相互印证,证明力还是很强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查了金某某的笔记和银行转账记录,发现笔记上记的7笔借款,除了1笔10万元没有转账记录以外,其余6笔,都有转账记录。而且,其中5笔,还有林某某规律性偿还利息的记录,和金某某笔记上记的偿还利息情况是一致的,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约定了借款利息。而另外一笔转账100万元的借款,没有林某某转账偿还利息的银行记录,法院认为属于无息借款。
最终,法院认为林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辩解,金某某家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判决林某某向金某某的家人偿还借款53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林某某不服这一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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