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女子发现丈夫和第三者生下私生子,拿出2份证据,起诉丈夫犯重婚罪。男子承认有私生子,却说他只是陪伴孩子,并非重婚。一审判原配败诉,妻子上诉,并说出一个理由,二审判决让人意外。
8月11日,纵览新闻报道一起原配起诉丈夫犯重婚罪的案例。
阿芳发现丈夫有情人的真相后,犹如万箭穿心。她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却没想到丈夫竟背着她有了情人。
想到当初他承诺一辈子对她好的誓言,阿芳苦笑一声。
原来,宁可相信母猪会上树,也不能相信男人那张骗人的嘴。
阿芳不能忍受丈夫如此背叛和伤害,开始积攒证据。她很快就找到2份证据。
第一份是阿华和情人的聊天记录,这份聊天记录中,阿华和情人互称老公老婆,证明二人的不正常关系。
第二份聊天记录,是一张私生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在这份证明中,父亲一栏,赫然写着阿华名字。
阿芳认为,这2份证据,足以证明阿华和情人重婚事实。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管是阿华还是他的情人,都要为他们的纵欲,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
于是,阿芳提出刑事自诉,她拿着2份证据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阿华和第三者重婚罪。
阿芳认为,丈夫和第三者犯了重婚罪,两人被判刑,指日可待。
但法庭上出现的一幕,却让她始料未及。
阿华承认他婚内出轨,且有私生子,却不承认他犯了重婚罪。
阿华说,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他虽然和他人有了孩子,他也经常去陪伴孩子,但阿芳提交这两份证据,不能证明他和情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也不能达到让左邻右舍和亲朋好友相信他和情人是夫妻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阿华和他人生下私生子,但没有证据证明他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驳回阿芳起诉。
阿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阿芳再次提出新观点。
第一,两人在聊天记录上,互相称呼对方老公,老婆,这说明他们有婚外情关系。
第二,多张阿华和孩子在一起的照片,可以证实阿华和情人共同生下私生子。
阿华出轨他人,还跟情人生下私生子。已经证明他婚内出轨的事实。
第三,那份医学证明是首次颁发,上面的父亲一栏写着阿华名字。时间在她和阿华婚姻存续期间。
以上种种,均可以证明阿华婚内和他人以夫妻名义生下私生子,阿华和第三者都构成重婚。
阿华违背婚姻忠实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重婚罪,需满足以下要件:
1. 双重婚姻关系客观存在
比方说,阿华已经跟阿芳结婚,又跟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 主观故意
明知自己或他人有配偶,仍和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本案中,阿华和第三者有私生子只是佐证,关键要看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重婚罪条款的裁判指引》明确:仅存在婚外性关系或生育子女,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重婚罪。
阿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阿华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因此,二审驳回阿芳诉求。
对此,有人说:这就是现代婚姻的悲哀,结婚证保护不了一个合法妻子的任何权益。男人都跟第三者有私生子了,为何还不能被判定重婚?
为何阿芳会败诉?
第一,重婚罪大多是自诉案件。阿芳需要自行提供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需自行提供初步证据。
本案中,阿芳主动提起刑事自诉,就需要她自己提供证据。
第二,阿芳不能提供确凿证据。她提交的聊天记录和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均不能证明阿华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所以,两审法院都驳回了她的诉求。
3、事实上,不是阿芳一人遭遇这样的情况。
司法大数据显示,2020-2023年全国重婚罪判决率不足7%,主要败诉原因在于证据不足。
那怎样的证据才可以确保原配胜诉?
这四个核心证据一定要牢记。
1、婚姻登记证明
原配的结婚证,出轨方与第三者的虚假结婚证等。
2.、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
男子和第三者的租房合同,或者房产证,社区居委会的共同生活证明。以及幼儿园入学登记表中填写"父母"关系等,所有显示二人共同生活的证据。
3.、证人证言
邻居、亲友关于二人夫妻相称的证词和物业对二人共同出入的日常记录。
4、经济往来凭证
备注家庭开支的联名账户流水,以及共同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的票据。
掌握好这四种证据,才可以确保重婚罪的胜诉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