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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女子去金店以旧换新,店员明确告诉她没有折旧费,本以为就是一比一兑换,可

河南郑州,女子去金店以旧换新,店员明确告诉她没有折旧费,本以为就是一比一兑换,可谁知,43克多的黄金换完只剩34.63克,少了将近10克,算下来损失了8000多块钱。女子气得吃不好睡不着,找金店讨要说法,谁知,金店给出的多个说法让女子实在难以接受。

8月5日,大参考报道了马女士遇到的糟心事,本来欢欢喜喜带着黄金换款式,谁知,一眨眼竟少了将近10克。

7月17日,马女士带着旧金饰来到了商场,打算把旧金饰换成新的黄金首饰。

金首饰的样式更新换代很快,马女士心里琢磨着,换个新首饰,既能跟上潮流,又能让自己心情美美的。

逛了一圈后,马女士最终选定了某金店。

店员跟她信誓旦旦地说,换东西没有折旧费,用店里的旧金换店里的新金正合适。马女士一听,这么划算的事,当下就动了心。

很快,店员给她换完首饰后,马女士满心欢喜。

等老公出差回来,她第一时间给老公炫耀这款新的金首饰,让老公帮忙看看到底好看不好看。

本以为能得到老公的夸奖,没想到老公不仅没夸她,反而皱着眉头问她:这俩加起来40多克,你换完还有多少克?

这一问,把马女士给问懵了。她赶紧称下重量,果不其然,加在一起一共才34.63克。

马女士心里“咯噔”一下,有种不祥的预感。

她仔细看票据,上面只有她拿来的黄金总价36656.15元,却没有克数。她赶紧用总价除以每克的单价838元,算出来克数应该是43.74克。

可43克只换回来34克,这差了将近十克黄金,算下来差了8000多块钱呢!

这么多钱凭空消失,马女士心疼得不行,拿着票据找到工作人员询问情况。

工作人员却说,给她称的克重是39.11克,顾客也签了字表示认可,换了之后抵了一部分费用就少了3克多。

马女士一听,气不打一处来,票据上明确写着旧金总价36656.15元,按单价838元算,克重怎么也得是43.7克。

工作人员连忙解释,说这样算不对,他们明确登记了旧金的重量就是39.11克。

马女士不相信,如果旧料是39.11克,按838元的价格怎么算出3.6万这个价格的,这就是牛头不对马嘴嘛。

这时,另一位工作人员给她解释说,这个新金正常不参与活动,就是这个价,还说票据上根本没显示旧料的信息。

这一解释让马女士更加生气了,票据明明标注的是旧料价格,工作人员却说是现金价格,这不是误导顾客嘛,她实在是想不通。

工作人员承认表格不够完善,看起来不清晰。可提到价格对不上,又说是因为中间有折旧费的差价。

马女士一听就懵了,她就是因为店里说没有任何折旧费用才选的该金店,现在又说有折旧费,这不是事前事后两套说法嘛!

而且都是999纯度的某金店黄金,又不是纯度有差异或者不同品牌的。

工作人员却坚持说折旧要返厂再回炉重造,他们也是按公司制度办事。

经过记者协调,一名工作人员说顾客有异议会及时处理,如果算错账愿意再算一遍,承担后果,不喜欢还能免费退。

即使这样,双方协商退款黄金克重时,还是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马女士打算协商不成,就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马女士的遭遇呢?

一、商家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披露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告知,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马女士被店员明确告知“无折旧费”,但实际兑换时黄金克数从43.74克缩减至34.63克,差额近10克,导致其损失约8000元。

金店在票据上仅标注“旧金总价3.6万元”且未注明旧金克数,故意模糊克重差异,属于隐瞒关键消费信息。

此外,店员“事前承诺无折旧费、事后解释含返厂成本”的行为,构成诱导性虚假宣传,涉嫌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权益,属于欺诈行为。

二、合同履行存疑,金店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马女士与金店达成的以旧换新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旧金克重折算方式、返厂损耗责任等核心条款,金店单方以“公司制度”解释克重差额,属于合同关键条款的遗漏或不明确。

商家应就影响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而金店未在合同中标注旧金克数,且实际兑换克数低于换算克数,马女士可主张其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构成合同履行瑕疵或违约。

因此,一旦认定商家欺诈,马女士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退一赔三,主张2.4万元赔偿。

对于马女士的遭遇,大家有什么好的办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