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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喝酒惹的祸!湖北武汉,一男子邀请老友在饭店相聚,席间,4人喝掉2瓶白酒,待聚

又是喝酒惹的祸!湖北武汉,一男子邀请老友在饭店相聚,席间,4人喝掉2瓶白酒,待聚餐结束后,男子饮酒致醉,其中一老友因离男子家不远,遂将其送至小区门口,不料,男子在上楼时,意外摔倒而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当天三名共饮者诉至法院索赔4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事情是这样的,2025年3月的一天,退休在家的老朱心情颇佳,便约老同学龚某到自家附近的饭店小酌。

龚某答应之后,又拉上李某、郭某前来赴宴。

于是,四人围坐一桌,气氛很快就热闹起来。

你来我往之间,两瓶高度白酒被喝得一干二净,几人才带着未尽的兴致散场。

住在老朱小区隔壁的李某自告奋勇,在把老朱送到小区门口后便离开了。

但谁也想不到,老朱在独自上楼时,因脚下一滑,重重地摔倒了,后脑勺磕在地上,当场昏死过去。

路过的居民发现后赶忙报了警,老朱被紧急送往医院,可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事后,沉浸于丧亲之痛的老朱家人,写了诉状将龚某、李某、郭某三人告上法院。

他们觉得,龚某三人作为和老朱一起喝酒的同伴,没有尽到对老朱的安全照顾义务,应该为此负责,要求三人赔偿包括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多元,另外还要加上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对此,龚某三人对老朱的意外离世也深感惋惜。

但他们认为,散场时李某已经把老朱送到了小区门口,能做的都已经做了,并非对他不管不顾。

所以龚某三人觉得自己在这件事上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不过念在多年的情谊上,愿意给予一些人道补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共同饮酒人之间对彼此负有相应的提醒、劝阻、注意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源于其先行行为导致的可预见危险状态。

龚某三人是否尽到该义务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1、在本案中,虽然龚某三人没有强行劝酒等行为。

但老朱醉酒是和三人共同饮酒导致的,这样一来,三人对老朱就有照顾并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在本案中,虽然李某送过老朱,可他仅仅把老朱送到小区门口,并没有安全护送到家中或者联系家属,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鉴于已经把老朱送到小区门口,三人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部分注意义务,责任相对较小。

2、至于老朱本人,他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老朱在事发当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喝酒与否以及喝多少是可以控制的。

同样,他对饮酒后产生的危险也有清晰的认识。

基于此,其仍然而为之,最终导致自己身亡的结果发生。

所以老朱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即应减轻龚某三人的责任。

3、法院经过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龚、李、郭三人要向老朱家属共同支付10万元作为人道主义赔偿,而老朱家属则放弃其他诉求,双方就此息诉。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有网友表示:“老朱自己作为聚餐的发起人,饭桌上还贪杯喝醉,最终导致这样的结果,就不应该让别人担责,如果都这样的话,以后谁还敢组织朋友聚会、同事聚餐呢?成年人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