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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王师傅拉3小伙去安阳,本是好心提醒坐大巴省钱,可小伙坚持打车。到地方后

河南郑州,王师傅拉3小伙去安阳,本是好心提醒坐大巴省钱,可小伙坚持打车。到地方后,王师傅抹零要560元,小伙假装大方给565元,扫码后撒腿就跑。王师傅追了两条街没追上,气得报警还找记者。7月25号,王师傅收到665元车费。这3小伙用大方伪装,把信任踩脚下,好在警方介入追回损失。

(信息来源:都市报道 2025 -7 -29)

王师傅今年五十多岁,开了二十多年出租车,为人实在,口碑一直不错。7月23号上午,他在火车站等活,拉了三个要去安阳的小伙。这仨人看着二十出头,背着包,一脸急匆匆的样子。

王师傅见他们年轻,忍不住多嘴了一句:小伙子,去安阳坐大巴便宜,一个人几十块,打车得五百多呢。

他本以为这是好心提醒,没想到仨人对视一眼,其中一个小伙拍了拍胸脯:师傅,我们有急事,必须打车,您开稳当点就行。

王师傅一听,也没多劝,心想年轻人有年轻人的打算,便启动了车子。

一路上,仨小伙挺健谈,聊游戏、聊工作,还时不时问王师傅郑州有啥好玩的地方。王师傅也乐得搭话,气氛挺融洽。

两个小时后,车到了安阳,计价器显示563元。王师傅抹了零头,说:给560就行,扫码吧。

这时,意外发生了。其中一个小伙扫码前还故作大方地说:师傅,零头不用抹,给您565,图个吉利。

当时,王师傅还觉得这仨小伙挺懂事,连忙说:不用不用,560就行。

可小伙已经扫了码,还说已经扫过去了。

王师傅刚要道谢,突然觉得不对劲,这仨人怎么站得离车门这么近?

他抬头一看,刚要开口,仨人拔腿就跑!

王师傅拔腿就追,他五十多岁的人,平时开车坐得多,哪跑得过二十出头的小伙?

追了两条街,眼睁睁看着人跑没影了。王师傅站在路边,扶着膝盖直喘气,心想自己好心提醒他们省钱,他们却用这种方式坑人!

王师傅越想越气,当场报了警,还联系了记者。他说:我不是在乎那几百块钱,我是气他们不诚信!现在年轻人,怎么这样?

民警通过监控和支付记录,很快锁定了仨小伙的身份。

7月25号,王师傅收到了665元车费,比原本的560还多出了105。民警说,仨小伙承认了逃单行为,说当时一时糊涂,愿意多赔点钱弥补过错。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仨小伙打车后,本应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车费,这是《民法典》里明确规定的合同义务。

出租车载客,乘客乘车,这本身就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乘客享受了服务,就得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仨小伙到了目的地,计价器显示563元,王师傅抹了零头要560元,这已经是非常合理的价格了。

可他们呢?扫码后撒腿就跑,这明显就是不想支付车费,属于典型的乘车后拒付车费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人可能会问,这仨小伙的行为算盗窃吗?

严格来说,他们并没有直接窃取王师傅的财物,而是通过逃单的方式拒绝支付应付款项,这种行为更接近于“抢夺”或“诈骗”的边缘。

不过,在实际执法中,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将这种“乘车拒付车费”的行为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变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如果仨小伙逃单的金额较大,或者多次逃单,那可能还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过,本案中仨小伙逃单的金额只有560元,远远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但如果他们多次逃单,累计金额达到标准,那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王师傅有权要求仨小伙支付车费,这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合法诉求。

如果仨小伙拒绝支付,王师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仨小伙支付车费及可能的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师傅已经履行了载客的义务,仨小伙却拒绝支付车费,显然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车费的违约责任。

有人认为,仨小伙虽然逃单,但事后愿意多赔105元,说明他们还是有悔过之心的,不应该过于苛责。

有人说:仨小伙太缺德,用大方伪装,把信任踩在脚下!王师傅也太实在了,哪能轻易信人?几百块虽不多,但寒了人心,诚信比钱重要!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觉得仨小伙太过分,还是觉得王师傅太容易相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