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是有理由的!河南,一女子去相亲,吃完饭时间还早,两人就去附近商场转了转。期间,女子看中一款几千元的包包,相亲对象也直夸这个包包符合女子的气质。可谁知付款时,相亲对象却无动于衷,要求女子自己付款。女子的好感瞬间全无,只剩一肚子闷气。
2025年7月22日,李女士向河南公共频道记者反映了自己相亲时遭遇的尴尬事件,本来一次顺利的相亲,却因为小王的举动让她感到非常不满。
李女士通过介绍人认识了男子小王,两人决定在一家饭店见面。为了避免相亲时的尴尬,见面之前,介绍人简单介绍了小王的基本情况,李女士对他的印象还算不错,于是她便精心准备了这次相亲。
初见时,吃饭过程很顺利,李女士对小王的印象也挺好。饭后,时间还早,李女士提议去附近的商场逛逛,想着既可以消磨时间,又能加深彼此的了解。天气也非常适合逛商场,两人漫步在商场中,来到一家卖包的店铺。李女士挑中了一款款式很好的包包,价格也在几千元左右,她便试着背了一下。
小王看着李女士背着包的样子,随口夸奖她说:“这个包挺好看的,很符合你的穿搭和气质。”李女士听了心里非常高兴,觉得自己和小王相处得不错,于是就让售货员把包包包好,准备去结账。
按理说,见面还算愉快,彼此有了好感,男生一般会主动为女生买些东西,尤其是在这种情况下。但出乎李女士意料的是,小王却毫无反应。当李女士提醒小王时,他竟然说:“我们才第一次见面,谁知道合不合适,为什么我要给你买这么贵的包?”
这一番话让李女士瞬间愣住,之前建立的好印象彻底破灭,她感觉自己被小王冷落,并且觉得小王十分小气,心情大受打击。
对此,很多网友表示支持小王的做法,认为两人只是第一次见面,相亲又不一定要男方为女方买东西。有些女网友更是表示,自己不愿接受对方的礼物,尤其是在还没有确立关系时,因为这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李女士是否能要求小王支付包款或赔偿“精神损失”呢?
一、小王并无强制付款义务,赠与需要当事人自愿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赠与受赠人,且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李女士虽然试背包包并暗示小王买单,但小王明确拒绝了,表示“我们才第一次见面,不知道是否合适”,这时双方并未达成赠与的合意。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赠与人明确表示无偿赠与,而受赠人同意接受。在本案中,小王并未表示要赠送该包,因此赠与合同并未成立,因此,小王并无法律义务为李女士支付包款。司法实践中,类似相亲场景中,若男方未明确承诺赠与且拒绝付款,法院通常会认定赠与合同未成立。因此,小王的拒绝符合法律规定,他没有付款责任。
二、李女士能否要求小王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若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并导致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李女士主张小王因“小气”让她感到精神受损,但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有明确的侵权行为,并且要达到严重程度。
在本案中,小王仅是拒绝为李女士购买包包,并没有侵犯她的人格权或人身权益,因此不构成侵权。而且,相亲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感波动,通常被认为是正常的社交互动,并未超出一般的社会容忍范围。
因此,李女士的要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她的不满更多来自于情感上的失望,而非法律上的权益受损。
从法律角度来看,李女士并不具备强制索赔的权利。她的愤怒和不满更多源于期望落空,而不是因为法律权益受损。在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并不一定要用金钱或昂贵礼物来衡量感情的深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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