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女子跟30多年的男同学一同出游玩耍,住在男同学租的房子里,却不曾想被男同学又伸手又伸嘴占尽便宜。次日晚二人通了一个多小时电话,内容涉及两X话题。男同学言语骚扰32次,女子明确拒绝23次。女子觉得有被X骚扰,男同学道了歉,但女子不依不饶发信息给男同学,男同学不再回复。于是女子将男同学起诉至法院要求道歉并赔偿5万精神赔偿金,一审二审却给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据红星新闻7月29日报道,女子相信与男同学30多年的情谊,却不曾想被男同学占尽便宜。女子起诉男同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二审却给出不同判决结果。 赵某在2024年4月23日的时候跟30多年的老同学王某在郑州的景区内游玩儿,晚饭后赵某跟随王某来到王某租的房子内居住。 赵某就是相信跟王某30多年的同学感情,对其十分信任,才没有花钱去住酒店,而是住在了异性同学王某租的房子里。 却不曾想,王某竟然对赵某实施搂 抱和强 吻的举动,甚至还说出污言秽语对赵某进行挑 逗。 赵某很生气,王某也深知自己做的不对,在次日上午发信息跟赵某道歉。但赵某并没有消气,而是在25日晚上给王某打了一通电话,斥责王某的行为。 这一通电话打了一个小时十六分钟,赵某全程录音,终于录下来王某的嘴脸。 两个人的通话内容里满是两X话题,王某多次说出要办了赵某,还说会让赵某看到人面兽心等X暗示语言进行骚扰,共计32次。 赵某明确拒绝,分别以滚、你不能老这么说等言语,共计拒绝23次。 从那之后,赵某多次打电话发信息给王某,王某也道了歉,但赵某依旧不依不饶的,王某后来索性就不回复了。 虽然王某不再对赵某有其他言语上的骚扰,但是这件事在赵某心里已经扎了根,久久不能忘怀。 赵某在5个月后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被诊断为精神障碍,建议她系统治疗。 赵某知道自己之所以会这样,都是因为王某造成的。要不是王某对赵某的X骚扰行为,赵某也不会患病,赵某不甘心,于是就将王某告上法院。 赵某要求王某写保证书,保证王某以后不会再骚扰赵某,并且对赵某进行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是王某并不认为自己对赵某存在过骚扰行为,而是赵某因没有被满足而心生不满,从而谎称被X骚扰。 赵某来郑州游玩的时候,王某并没有给赵某提供高档酒店的住宿,而是住在了王某租的房子里。也没有给其购买景点门票,而是赵某自己掏腰包购买的。 王某认为,赵某话里话外的意思,就是对出游不满意,才找各种理由想要王某赔钱。 况且赵某提供的1个多小时的通话录音里,赵某多次开怀大笑,聊天过程里谈笑风生,并看不出来有被X骚扰的样子。 而且要真的是王某对赵某实施过X骚扰的行为的话,为什么赵某还要跟王某进行一个多小时的关于两X话题的通话呢,岂不是自相矛盾。 所以王某认为赵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王某的行为构成X骚扰,所以不存在道歉以及赔偿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991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侵害包括性骚扰等违背意愿的言行,受害者可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权利。 赵某陈述王某对其实施X骚扰行为,并且提供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佐证。 对于赵某的主张,存在高度盖然性,王某应该对其侵犯赵某人格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某辩称跟赵某的聊天过程中,赵某的表现很轻松愉快,并未受伤害。法院却认为王某不应以赵某的反应去倒推赵某是否受到伤害。 赵某虽然没有明确制止王某的行为,但不代表王某的行为就是正当行为,所以法院对于王某抗辩不予采纳。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王某的行为对赵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判决王某赔偿赵某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赵某和王某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王某认为不应该赔偿,而赵某则认为赔偿的金额太低,所以双双上诉。 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有失公允,二审应该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应该对赵某赔偿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更为得当,对于赵某上诉部分支持,对于王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成立。 最终二审判决,王某应该赔偿赵某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于王某的遭遇,您又是怎样看待的呢? 关注@小栗子看法 一起交流讨论,学习法律知识!#女子称遭男同学性骚扰 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