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一女子贷款30万,期限一年,到期后不见归还,银行到她家催款,这才发现,女子已经去世,留下两个未成年孩子,女子丈夫无稳定收入,家里只有一套房子,房子价值55万,50%的份额是女子遗产,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女子父母、丈夫及两个未成年子女作为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优先用于还清贷款,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2025年7月28日,据光明网报道,一女子贷款30万后,突然去世,留下两个未成年孩子,银行要求,女子遗产应优先还贷。 吴女士看着两个孩子,她长叹一声,作为母亲,她心存愧疚,没有能够给孩子好的生活。 她又看了眼丈夫,丈夫老实木讷,不善言辞,四处打着零工,收入很不稳定。 吴女士下了决心,生活决不能就这么将就,她想投资,做小生意。 可是无论做啥生意,都需要本钱,2023年5月,她来到银行,申请了经营贷30万元,期限一年,利息若干。 之后,她按照计划,做了投资,可是,屋漏偏逢连夜雨,麻绳偏捡细处断。 吴女士踌躇满志,想大干一场,可万万没有想到,她突然就去世了。 丈夫木讷,并不知道妻子在外面干啥,他给妻子办了后事,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艰难度日。 多亏有孩子的姥姥姥爷,时常过来帮衬,女儿离世,外孙就是他们最后的念想。 转眼间期限到了,银行不见吴女士前来还钱,银行开始催款,却得不到吴女士的回应。 银行联系不到吴女士本人,直接联系到她家人,这才知道,吴女士并不是不还,而是她已经去世了。 贷款者本人去世,可是,人世间的债务并没有消失,银行一查,吴女士家里还有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价值55万,登记在吴女士和她丈夫两人名下。 那么,这套房子,吴女士享有50%的份额,她已去世,她所占有的房子份额,如今已经转化为了遗产。 吴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孩子,丈夫,他们有同等的权利,继承吴女士的遗产。 银行认为,吴女士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还清贷款。 可现实是,吴女士到银行贷款,是她个人行为,丈夫并不知道,所贷款项,也没用到家庭开支。 因此,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女士的丈夫并没有还款义务。 两个孩子尚未成年,没了房子,他们将流离失所。 吴女士的丈夫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时刻面临失业风险。 如果没了房子,他只能带孩子租房,孩子的衣食住行,上学教育费用,以他的收入,难以支持。 可银行为了收回贷款,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吴某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优先给银行还款。 法院走访调查,逐步了解到了吴女士家属面临的困境,一时之间,唏嘘不已。 吴女士的孩子年幼,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按照法律规定,在吴女士的遗产之内,首先必须为她的两个未成年孩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但是,这样一来,剩下的遗产,根本不够偿还银行贷款,用专业术语来讲,就是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 于是,执行法官将吴女士遗产价值,和俩孩子的情况都如实告知了银行,并向银行讲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银行听到法官的释义,了解到吴女士家里的真实情况,深表同情,最终表示,他们尊重并会依法执行法院的判决。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遗产范围界定。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分出他人的财产。 吴女士与丈夫共有的房产价值5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丈夫所有,剩余一半为吴女士的遗产。 丈夫的27.5万元份额不属于遗产范围,法院仅能对吴女士的27.5万元遗产进行处置。 2、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与必要份额保留。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吴女士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法院在遗产分割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限制。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吴女士的30万元贷款为个人经营行为,丈夫未参与,且贷款未用于家庭开支。 因此,该债务属于吴女士个人债务,丈夫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银行仅能通过吴女士的遗产主张债权,而无法要求丈夫以非遗产财产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 在吴女士的遗产范围内,为其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7.5万元。 之后,吴女士继承人在继承吴女士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银行欠款。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看百家故事,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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