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和妻子离了婚,他们把7套房产全部给了女儿,他们只要使用权,男子离了婚之后,又再婚生孩子了,每个月领着2000多元的工资,无法支撑家庭的支出,他就要求女儿每个月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女儿和前妻不同意,父女俩就为这7套房产打了7年的官司。 据BRTV生活这一刻,7月23日报道,男子是在2018年离的婚,那时他和妻子的经济情况非常好,一共有7套房子,有6套是登记在他们名下,有一套是登记在女儿名下,他们离了婚之后,为了女儿以后不受委屈,当时他也是和前妻达成共识,把房子都过户到女儿名下,他们只有那6套房子的使用权,前妻3套,他3套。 可能当时离婚的时候,大家只想着让女儿过上好日子,不要因为他们离了婚,而生活受到影响,可是没过多久,男子离了婚之后又再婚了,并且不管自己收入情况如何,也不管身体如何,还勇敢地生了一个孩子。 这是前妻和女儿万万没有想到的,更让她们没想到的是,男子有了孩子之后,没过多久,竟然让女儿每个月支付赡养费5000元。 他说,他现在再婚,生了一个孩子,他现在只是一个保安,一个月才2000多元,他身体又不好,这点钱根本不够用,所以他要女儿支付赡养费5000元。 男子的这个要求,被前妻强烈拒绝,前妻跟女儿说,该管父亲的时候可以管,但现在还没有到管的时候。那3套房子出租的租金足以支撑他的生活。 至于他的现任妻子和现在的孩子,那是他的义务,不应当由他们的女儿来承担。 在前妻看来,他们一人三套房子都拿来出租,租金是可以支撑一个人的生活的,男子还没有到很老的地步,他的工资以及三套房子的租金,本来就可以给他们不错的生活,现在又要大女儿给5000元赡养费,实在是给大女儿增加压力。 但不管前妻如何阻止,男子铁了心要大女儿给赡养费,因为他真的是无力承担整个家庭的支出了。 看到男子如此为难大女儿,很多人就感到不可思议,既然没有能力再婚,没有能力再养孩子,为何要选择再婚?又为何要再生孩子呢? 现在自己养不了孩子,也养不了现任妻子反而要自己的大女儿出钱养他们,这个要求实在是不合理。 大家一致觉得,男子的生活困境不是因为收入低,而是因为他没有能力再组建家庭,也没有能力再养孩子。 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 那几套房子,父母已经赠与给女儿,他们有使用权,这个赠与行为是不可撤销的。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般情况下这个赠与行为是出于愧疚,出于对女儿的爱护,那么就没有撤销的道理。 2、 男子的大女儿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如果男子一个人落魄,没有生活费,生活困难,那么大女儿应当支付赡养费。 3、 男子的落魄生活不是因为他没有收入,而是因为他又要养妻子,又要养孩子,这才没有钱,才要大女儿支付赡养费,这不合理。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男子的再婚孩子,只有男子和孩子的母亲有抚养义务,他的大女儿没有抚养义务。 那么,你是如何看待男子的行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