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河南小伙到上海,投靠在当地打工的堂弟,下了高铁花了100元打车,结果付款时不小心错付成了1010元。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后,小伙多次向司机讨要未果后,竟然喝农药自杀了。 好端端地一个人说没就没了,事发后,小伙的家属得知事情缘由,难以释怀,于是一纸诉状将司机告上法庭。 据悉,小伙家属的主要诉求是要求司机退钱,并想见司机一面,让司机道歉。但是,案件开庭时司机并没有到场。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怒斥司机无良无德!认为应该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也有网友表示,为了千把块钱自杀,只能说是小伙心理太脆弱!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发生这样的事情,司机要不要为小伙的死亡负责?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无论是犯罪还是侵权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能够预见危害结果。 在一般人看来,多收了他人的钱并不会导致他人自杀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即便司机多收了小伙的钱,没有及时退还存在过错,但是因与小伙只有一面之缘,不可能也没有预见到会导致小伙自杀死亡,与小伙自杀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无需为小伙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2、司机应当将小伙的钱退还给小伙的家属! 虽然司机不用为小伙的死亡负责,但是司机多收小伙钱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行为。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小伙对司机的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属于其可继承的合法财产,并不会因其去世而消灭,小伙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债权,并可作为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向司机索回。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司机不出庭,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可以依据小伙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缺席判决。 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判决支持了小伙家属的诉请,司机就应当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如果司机未及时履行,小伙的家属还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小伙的家属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要求法院对司机进行处罚! 3、最后,生命诚可贵!人生只有一回!小伙的案件令人唏嘘! 在此也再次提醒大家:天下没有过不去的坎!一定要珍惜生命!不要轻生!轻生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给亲人带来无尽的痛苦!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男生错付1010元车费 索要无果自杀##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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