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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8岁女童趁着暑假到外婆家玩耍,结果却被邻居带去了长江游泳,谁知女孩不通水

重庆,一8岁女童趁着暑假到外婆家玩耍,结果却被邻居带去了长江游泳,谁知女孩不通水性最终溺亡,事发后,邻居不仅丧葬费都不愿意出,更是避而不见,女童母亲表示,打算起诉对方。 萌萌今年8岁,趁着暑假来到外婆家玩耍,事发时,外婆家的邻居范某打算带着俩孩子去长江边戏水,随后在没有征得萌萌家人的同意下,就一起带着萌萌去了长江边。 期间,范某给了萌萌一个游泳圈,让萌萌在一旁独自玩耍,而范某则主要照顾自己的俩孩子。 因为一个漩涡,萌萌不慎被漩涡卷了进去,范某见状试图营救,可是随后就自己上了船,最终,萌萌不幸身亡。 事发后,萌萌母亲孙女士表示,凭什么你觉得她能在长江游泳,就把我女儿带去了长江,你这一分钟的时间,不知道有没有救助我女儿,而且,范某面对孙女士等人的上门,也是选择了避而不见,甚至是连孩子的丧葬费也没有出。 孙女士表示,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范某的责任。 其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即便孩子要被邻居带去游泳,作为家长这个时候没有发现或者制止,原则上来说,也是失职的。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此时,范某带着萌萌去游泳,虽然没有获得萌萌监护人同意,此时,他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临时监护的职责。 那么,当范某未充分履行对萌萌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萌萌溺亡,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时候,范某需要赔偿萌萌的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而在刑事责任方面,范某的行为,其实有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范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清楚地知道长江游泳存在巨大的危险性,尤其是对于不会游泳的孩子来说,风险更是难以估量。他擅自将萌萌带入高危水域,并且在萌萌遇险时,未能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要认定范某构成此罪,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过失与萌萌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需要警方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例如监控视频、现场证人证言等都将成为关键证据。 最后,虽然孙女士已做好了起诉对方的准备,但是,这起悲剧给萌萌的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也为家长敲响了警钟,虽然天热,但是也不要纵容孩子去野泳。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