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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吓人了!”河南长垣,女子2024年买了一套一楼带院的房子,结果当年12月装修

“太吓人了!”河南长垣,女子2024年买了一套一楼带院的房子,结果当年12月装修房屋时,在阳台下的院子里挖出来一根疑似人体的大腿骨。女子腿都吓软了,随后报警,结果,在警方将尸骨带走后,又再次发现对根肋骨和尾骨,崩溃二次报警。

事后,女子多次向物业及开发商讨说法,退房、换房的要求,均被对方以“房屋已经交付为由”拒绝。女子无奈寻求记者帮助。

记者向女子所在的物业核实情况,物业工作人员回应,女子院子的土地,女子仅有试用期,没有产权。土是从其他地方购买并运过来的,不一定会对所有的土进行筛选。

同时还告诉记者,从警方处获悉,挖出来的人体骨头已经有20多年了,目前多方正在协调处理此事。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认为可能房子可能建在坟场上,尸骨来自老坟。

也有网友认为,尸骨埋得浅,还装在袋子里,可能涉及刑事案件。

还有网友表示,这样的事情,想想都可怕,不管是哪种情况,开发商都应该给女子退换房子。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遇到这样的事情,女子能不能要求开发商退还房子?

女子从开发商手中买房,与开发商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如今女子因在院子里发现尸骨,而要求开发商换房、退房,其实就要求开发商变更、解除合同。

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女子虽然在房子里发现了尸骨,但是该尸骨并不会对房屋本身物质性使用带来障碍。因而在与开发商之间没有相关约定,且与开发商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无法单方要求开发商变更、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开发商退、换房屋。

当然,虽然在院子里发现尸骨,不会对房屋物质性使用带来障碍,但是对于大部分人来说,确实也会给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忌讳从而抗拒购买的现实。

也就是说,如果在院子里发现尸骨,定然会影响房屋定价,甚至直接决定交易能否成功。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有证据表明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便知道女子房屋院子里存在尸骨,开发商没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将这一信息披露、告知给买方,或构成欺诈。

这种情况下,女子可以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主张撤销合同,进而达到退换房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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