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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在某餐厅吃饭,结账后从餐厅往外走的时候,一直低头看手机,在餐厅外下台阶

上海,女子在某餐厅吃饭,结账后从餐厅往外走的时候,一直低头看手机,在餐厅外下台阶的时候,脚没踩稳滑下去了,腰椎在台阶边上卡了一下。事后多天腰疼越来越严重,经医院检查,女子“右侧腰椎横突骨折”。她认为,餐厅门口的台阶磨损打滑,导致自己摔倒受伤,一纸诉状将餐厅和所属物业告到法院,索赔各项费用6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女子的诉求,女子不服,上诉到中院,女子:我在别的台阶也看手机,为什么没滑倒? 6月24日,央视网法治在线报道,李女士在某商场内的一家餐厅,吃了顿可口的美食。 饭后,李女士向餐厅外走的时候,并没有注意脚下,而是一边走,一边低头看手机。 餐厅外有三级木质台阶,她看都没看,一脚踏上去,结果没踩稳,整个人顺着台阶摔下去。 腰部正好卡在台阶的边缘,头也在台阶上磕了一下,幸亏台阶儿是木质的,头部只是擦伤。 李女士疼的直抽冷气, 她看着面前来来往往的人群,觉得有些尴尬,在台阶那里坐了一会,觉得能动了爬起来一瘸一拐的走了。 本以为自己年轻,摔一下缓几天就好了,谁知过了10多天,李女士的腰反而越来越疼的厉害,连正常活动都不行了。 她再也不敢耽误,赶紧去医院检查,这一查可把她吓得不轻。 原来,那天她的腰在台阶的边上卡了那一下,竟然把右侧腰椎横突卡的骨折了,医生建议她卧床休息。 李女士越想越不对劲,自己好好的吃顿饭,却因为餐厅的台阶摔成这样,也太倒霉了,不能就这么算完! 等她出院后,第一时间,就以餐厅外台阶磨损严重、不防滑、餐厅没有放置提示牌为由,将餐厅和所属商场物业一同起诉,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6万多元。 一审,法院调取了餐厅外的的监控取证,认为李女士的摔伤,是因为她低头看手机,走路不注意造成的自身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自己摔倒自己管,李女士气炸了!花了大几万医疗费,一分钱没捞回来,还搭上了诉讼费。 她不服上诉到上海中院。 二审开庭后,李女士凭着自己的巧舌如簧,当庭和对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李女士认为,自己看手机并没有错,大家现在不都这样吗?这根本不是造成自己摔倒的最终原因。 而是餐厅的台阶,本身磨损严重,当时又是冰霜天气,造成台阶湿滑。 餐厅明知道会有湿滑的现象,却连个提示、提醒都没有。 正是因为自己踩到已经磨损光滑的台阶上,所以才滑下去,这就是自己滑倒受伤的根本原因。 而且关键的是,自己当时认为只是滑了一下,没想到就因为滑下去的时候,腰椎卡在台阶边缘,竟然造成了骨折。 李女士还辩称:我在别的台阶上照样看手机,为什么没有滑倒? 这不正说明餐厅的台阶有问题吗? 李女士的一番话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餐厅和物业并不买账。 餐厅为自己辩护称:李女士走到台阶那里时,是下午3点,正是晴天白日的,哪里来的霜冻? 再说台阶是木质材质的,即便有水分,在那个时间段也早就蒸发了。 谁都知道,下午2点多,是一天中温度最高的时候,这个台阶,每天都有大量顾客经过,从没发生过这种状况。 因此,李女士的摔倒就是因为她走路看手机,不注意看台阶才造成的,完全是她自身的过错,和餐厅没关系! 再说,自己走路看手机还需要别人提示吗? 餐厅不会承担,李女士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服谁,一方认为,是餐厅台阶,磨损加湿滑造成自己摔伤。 另一方则认为,李女士低头看手机,不注意脚下造成自己摔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离开餐厅时,餐厅无任何干扰因素。 台阶那一块,也没有异常缺陷,餐厅对李女士走路低头看手机,无法预判和控制。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不能过于苛责。 《民法典》第1198条: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确保设施安全、设置警示标志等。 本案中,法院经调查认定,台阶无异常缺陷,且李女士摔倒时并无霜冻等特殊环境,餐厅已尽到日常维护责任。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经营者无法预见和控制,顾客因个人疏忽导致的意外,因此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173条: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未注意脚下安全,因低头看手机导致摔倒,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李女士的疏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后果。 也就是说,餐厅需要保证台阶本身没有明显问题,但无法要求其为顾客玩手机分心导致的摔倒负责。 因走路看手机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若因此受伤,主要责任在自己,不能随意将风险转嫁给他人。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请求。 李女士再次输了官司,不知她是不是已经认识到自身的过错。 公共场所,确实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也不是只要你摔了就能赖一把。 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应自己承担后果,赖也赖不上。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源:央视网法治在线202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