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非暴力不合作”有用吗? 近日,武汉市南湖区城投翰城璞岸小区多名业主(据说有600户,实际存疑)拒绝参加业主大会,质疑选聘程序的合法性。 有业主反映,业主委员会通过大幅降低原物业公司物业费,获得业主信任。但是今年物业服务到期在即,经招标新候选的两家物业公司却上涨了物业费用,虽说涨价后的费用仍远低于原未降价时的费用,仍引起部分业主不满,有道是“由简入奢易,由奢入简难”。因为未得到另一方业委会成员的信息,本着兼听不偏信的原则,本文不对事件双方的行为过度解析,仅聊聊这个《郑重声明》。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个别业主的弃权(不参与)并不影响表决程序及结果的合法性。唯一存疑的是,业主弃权票是否计入投票总数中,因为计入总数能有效保证投票参与度。 声明中第3条,“本人将依法行使查票权,要求业委会、第三方会务机构公开投票原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投票人身份委托、投票电话录音、上门视频、投票时间记录)”。我个人认为有其合理性。 业主大会才是小区决策机构,业委会只是业主代表,除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公约所授予的决策权力外,并没有高于普通业主的特殊地位。前美国国务卿基辛格博士说过:权力是最好的春药。部分业委会成员在行使业主授与权力时往往会迷失方向,陷入一种“我行你不行、我能你不能”的心理误区。比如这个“查询权”,他们喜欢设置种种障碍限制普通业主,将业主的合法行权视为一种不支持不配合、甚至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窃以为目前小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虽趋于完善,但在整体设计上方向不明,未形成完整闭环,因此在操作层面上权力的集中与监督,决策的效率与民主,往往会使各利益主体之间产生互不信任感,有组织的群体有意或者无意在制造(放纵)矛盾和冲突中,获得寻租的空间,这才是当前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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