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离婚后,将6岁的女儿留给了前夫,她渐行渐远,和女儿断了联系,不久后女子再婚,买了房子,房产证上是她和二婚丈夫的名字,30年后,女子病危,想认回女儿,女儿拒绝,女子去世后,二婚丈夫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女子50%的房产,女儿不乐意了,我也是第一继承人,房子有我25%,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6月7日,上海某法院公布了一起继父和继女争夺遗产的财产纠纷案,遗产的主人陈女士和前夫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结婚,并在不久之后生下了一个女儿也就是主人公刘某,之后在女儿六岁的时候,两人因为种种原因选择了离婚,此后刘某就跟着自己的父亲生活。 不久之后孤身一人的陈某就认识的另一个主人公田某,两人在相处之后也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二人共同奋斗,生活渐渐有了起色,他们购置了房产,房产证上写着两人的名字,承载着他们的努力与对未来的期许。 几十年间,母女二人几乎都没有什么往来,因此刘某在心中估计也颇有怨言,直到2022年陈某被病魔缠身,生命进入倒计时。 在生命的尽头,陈某心中满是对女儿的思念与愧疚,她渴望在最后的时光里,与女儿见上一面,化解多年的隔阂,得到女儿的原谅。 于是陈某和她的亲朋好友多次联系女儿和女婿,言辞恳切地劝说刘某认回母亲,希望能给这段破碎的亲情一个修复的机会。 然而可能是多年来对母亲的怨恨,已经身为人母的刘某坚定拒绝和母亲相见,直到弥留之际,母亲仍未放弃,再次联系刘某,可刘某的丈夫以其正在怀孕待产、行动不便为由,拒绝了她最后的请求。 不久后,陈某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葬礼上,也未见刘某乙的身影。 直到2023年7月,她的第二任丈夫田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继承妻子名下夫妻共同 房屋产权的全部份额。 他认为,自己与妻子携手走过多年,共同为这个家付出,在陈某患病期间,也是自己悉心照料,如今妻子离世,自己理应继承属于她的那部分房产。 而许久未露面的刘某乙在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就站了出来,要求基于陈某女儿的身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该享有母亲名下一半的房产份额,大约25%。 她觉得自己虽多年未与母亲联系,但血缘关系无法改变,自己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 对于继女这样厚脸皮的行为,田某是气不打一处来,坚决反对她想要继承的想法,双方各执己见,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 经过法院的审理后有了这样的结论:因为陈某在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或者是遗赠扶养协议,在法律上田某和刘某乙都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陈某的遗产。 对于田某提出的继女对于妻子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刘某乙自认为成年后从未见过母亲,表明客观上确实未对母亲尽过赡养义务。 她虽然为自己辩解小时候认为母亲已去世,成年后也不知道母亲的存在,后由于自身怀孕不便与母亲相认,但法院认为,在知晓母亲存在后,她也未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家庭的各种情况,酌情确定刘某乙可以分得母亲名下遗产份额的25%,其余75%归继父田某所有。 这起案件如一面镜子,映照出人性的复杂、亲情的珍贵与法律的公正。它提醒我们,亲情一旦破碎,修复之路充满艰辛。 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责任,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应珍惜眼前人,莫等失去才追悔莫及,同时,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彰显法律在平衡情理与法理时的智慧。 如果各位看官老爷们已经选择阅读了此文,麻烦您点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各位看官老爷们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