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登封,女子生活困难向闺蜜借了4千元,而闺蜜说亲兄弟明算账,要求女子把28克的金手镯压在她那里,等女子还钱了金手镯就还给她,可等女子要还钱给闺蜜时,才知道手镯被卖了12000元,闺蜜还说拿不回来了。 据民生大参考5月27日的报道,张女士一想到和闺蜜位女士40年的感情可能就此破裂,她泣不成声。 张女士和位女士7岁就认识了,俩人自那以后感情特别的好,无话不谈,不是亲姐妹胜过亲姐妹,他们的友情已经维持了40来年。 几年前,张女士经济困难,连租房的钱都拿不出,于是向位女士借钱,而位女士二话不说就给张女士转了1000块。 后来张女士说这钱不够,位女士又转了2600元。之后张女士又陆续向位女士借钱,总共借了4千元。 那个时候,位女士跟张女士说,虽然她们关系很好,但亲兄弟明算账,她也需要张女士给一个保证,提出要用她的金手镯抵押,表示张女士一还钱就会归还手镯。 张女士表示理解,她也很感激位女士在她困难的时候伸出援手,于是立马把手镯交给了位女士。 每每想到手镯还在位女士手上,张女士就努力想办法攒钱,可她因为挣得少,花钱的地方多,攒了好几年才有点余钱,于是就拿着4千块找位女士,想把手镯拿回来。 可她怎么都没有想到,位女士竟然在2年前就把手镯卖了。 张女士才欠位女士4千元,而她的手镯足足28克,那可是价值上万的,而位女士一声不吭就把手镯卖了,张女士怎能不气。 而更让张女士难受的是,位女士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想过要怎么弥补张女士,反而是质问张女士想要还她多少钱? 张女士说她借多少钱就还多少,当初她借了4000元肯定是还4000元,但位女士要补差价给她,她不想40年的感情就此破裂。 可位女士表示,张女士根本就不止借了4000元,10多年前她借了她信用卡刷了2万多块,而手镯只卖了12000元,不是她补钱给张女士,而是张女士要补偿给她。 张女士没有想到位女士倒打一耙,她反驳,自己根本就没有刷过位女士的信用卡,是位女士自己刷的,还质问位女士有什么证据? 位女士说她没有证据证明把信用卡借给张女士,但可以查信用卡记录。 明明是位女士未经同意私自把手镯卖了,可她反而觉得自己是有理的,事后还不想把手镯归还,张女士也是气得不轻。 她本来还想着顾念俩人的情义,毕竟俩人已经认识俩人40多年,一直都很要好,不想因此而感情就此破裂,可位女士并没有任何悔意,无奈张女士选择了报警。 后来因为警方的介入,双方达成一致,位女士退给张女士8000元。 1、位女士把手镯卖了,张女士要求其补差价的情况下,位女士说张女士不仅仅借了4000元,还刷了她的信用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无法举证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位女士并不想归还卖手镯的12000元,因为她表示张女士借她的4000元加上刷信用卡的钱不止12000元,所以不是她补钱给张女士,而是张女士补钱给她。 而张女士只承认借了她4000元,但不承认刷了位女士的信用卡,那么位女士就要拿出证据证明张女士刷了她的信用卡。 可位女士称没有证据表明把信用卡借给张女士,但可以查刷卡记录。位女士的证据是没有说服力的,因此不能说明张女士刷了她信用卡,她应当归还手镯钱。 2、张女士借了位女士4000元,位女士要求她拿手镯抵押,并表示张女士还钱了就把手镯归还。但位女士在没有告知张女士的情况下,私自把手镯卖了。 张女士和位女士是有约定的,张女士把欠位女士的钱还清,位女士就把手镯归还,实际上位女士对手镯没有处置权,只是保管关系而已。 而她未经张女士的同意擅自卖了手镯,已经侵害了张女士的权益。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位女士把手镯卖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多少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 最后经过警方都介入,双方协商一致,位女士补偿了8000元给张女士。 也许经过这一事,俩人的感情会出现裂痕。作为朋友借钱可以写下借条,但位女士要求张女士用手镯抵押,后来还不告知张女士,偷偷把手镯卖了,实在是不应该。 对于位女士的做法,您怎么看? (来源:民生大参考—20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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