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女子看中了一套210多平的大平层,每平2.2万元,花了460多万,签合同时忘戴眼镜,稀里糊涂就签了。她想在同一栋楼,给女儿也买一套,却竟惊讶的发现她买的房子,土地使用权仅剩47年,女子怒了,怒斥售楼部为何告知,售楼部承诺,她买第二套有优惠,女子希望第2套房380-400万,可售楼部只给打9.8折,再赠送3年物业费,可这优惠是针对所有购房者的。售楼部:谁让你不看合同,你随便去告。 6月2日,光明网报道了李女士买房子的糟心事,给所有想买房子的消费者,上了深刻的一课。 李女士家里条件很好,她就想买套大平层,改善一下住房。 2024年,经过挑选,李女士看上某小区一套210多平的大平层,房子的采光,格局让她无可挑剔,尤其是大落地窗,还有窗外的风景,让她怦然心动。 于是,李女士决定不挑了,就是她了,虽然2.2万一平,总价460多万,但在李女士看来物有所值。 于是,她迫不及待去售楼部签合同,接待她的,是置业顾问何女士。 但因为走的急,她把老花镜忘在家里了,老眼昏花,看合同模糊一片。 于是,李女士跟何女士说,自己看不清合同,合同上的重要条款请一定告知一下。 何女士爽快的说没问题,很快,合同就签完了。 李女士想着,这么好的房子,家里也不差钱,应该再给女儿也买一套。 母女俩住一个小区,一栋楼,楼上楼下,自己有个头疼脑热,女儿照顾起来也方便,如果她工作太忙,自己还能帮她做做家务,做做饭。 一个月后,李女士如愿以偿拿到了 不动产权证,她打开一看,顿时呆若木鸡。 李女士惊讶的发现,她买的这套房,使用权是2001年5月21日至2071年5月21日,70年使用权只剩下47年,少了23年。 李女士愤怒不已,她因为没戴眼镜看不清合同,特意嘱咐置业顾问何女士重要条款告知一下,没想到她避重就轻,故意隐瞒,这么大的事,都没跟她说一声,真是此有此理。 普通人攒个几百万多不容易呀,虽然她不差钱,但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李女士怒气冲冲找到售楼部,,一定把重要“置业顾问为何没有当面告知呢?”李女士表示,普通人支 何女士听说李女士还要给女儿买一套,赶紧道了歉,并请出销售总监处理此事。 总监跟李女士承诺,如果她买第二套,一定给她优惠,找补一下第一套的损失。 李女士权衡了一下同意了,4月21日,她支付1万元意向金,锁定了第二套房源。 5月3日,李女士把钱准备好,去了售楼部,她希望第二套能花380万,最多400万元拿下。 可售楼部告诉她,没这么大的优惠幅度,顶多给她打个9.8折,优惠十几万,再赠送3年物业费。 这跟李女士的心理预期相差甚远,她说啥都接受不了。 没想到,后来她一打听,9.8折,再赠送3年物业费,是针对所有购房者的,不是专门给她的优惠。 李女士怒了,直接找来媒体曝光,但置业顾问何女士一口咬定,房子的使用权限平台公示了,不存在故意隐瞒和诱导。 而且,李女士签合同时没戴眼镜,但她朋友陪着来的,难道朋友也不帮着看吗? 合同条款需客户自己看,她该解释的都解释过了,不存在过错。李女士看中的第二套房子530万,便宜100多万是异想天开。 售楼部让李女士去告,他们奉陪到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下列事项:(一)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使用期限。 李女士以460万元购买商品房时,因没佩戴眼镜导致没看清合同条款,没注意到土地使用权仅剩47年。 而开发商没主动告知该关键信息。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负有明确告知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法定义务。 此外,李女士曾特别要求置业顾问提示重要条款,但对方没尽到充分说明责任,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开发商必须向购房者明示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期限,这是商品房预售的核心信息披露内容。 虽然合同已载明“2001年5月21日至2071年5月21日”,但置业顾问在李女士明确表示“看不清合同”后,没通过口头或书面补充方式重点提示剩余年限,属于没完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开发商如果没对影响购房决策的关键信息,如土地年限缩水,进行特别说明,即使合同已包含条款,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尽提示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李女士没佩戴眼镜导致阅读合同困难,其自身存在一定过失。 但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即开发商,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负有显著提示义务。土地使用权年限直接影响房屋价值和产权期限,属于需重点提示的内容。 开发商没针对李女士的特殊情况采取补充说明措施,过错程度更高,法院可能认定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李女士承担次要责任。 信源:光明网2025-6-2 #夏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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