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侵权电影《喜剧之王》!法院这样判】
1999年电影《喜剧之王》在香港上映后获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在香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于1999年至2015年被内地媒体给予了持续的报道和推介,视频网站至今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该电影导演之一李某某和正凯公司于2018年发布被诉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及演员海选试镜会的微博,准备筹拍该剧,同时宣传“连续剧版#喜剧之王#”“《喜剧之王2018》电视连续剧改编自1999年喜剧电影《喜剧之王》”等。电影《喜剧之王》的著作权人星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李某某和正凯公司存在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电影作品名称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