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经人介绍,花16万“娶”来“越南媳妇”,万万没想到,仅仅2个月媳妇便跑了,男子怒将介绍人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山东农村大龄青年张先生经中间人王某介绍,花 16 万娶越南新娘。王某承诺包结婚证、包落户。张先生与越南女子 “小芳” 3 天内火速领证,婚礼当天支付 16 万,其中 10 万给女方家属,6 万为王某中介费。2 个月后新娘消失。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罚款 2 万元;小芳因偷越国境罪另案处理;16 万元被认定为赃款,不予退还。因为王某明知小芳非法入境仍将其 “出售”,小芳与王某存在组织性犯罪合谋,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王某构成拐卖妇女罪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 “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1。王某明知小芳非法入境,仍以获取中介费为目的,将其 “出售” 给张先生,这种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中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的构成要件7。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将妇女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小芳构成偷越国境罪的依据: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2。小芳没有合法的出入境证件,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国的国(边)境管理法规。通常情况下,这种非法入境的行为本身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偷越国境罪的构成要件2。
16 万元被认定为赃款不予退还的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3。王某通过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获取了 16 万元,其中 6 万元是其中介费,10 万元给了女方家属,这 16 万元都属于王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作为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3。即使张先生是受害者,但其支付的 16 万元是基于王某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不能认定为其合法财产,因此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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