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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难看?”9月1日北京一桩律师费官司引热议:女子帮开发商卖房本应拿2200万

“吃相难看?”9月1日北京一桩律师费官司引热议:女子帮开发商卖房本应拿2200万,一审败诉后靠律所翻盘获赔2600万,却只付30万后失联,200多万代理费双方又闹上法庭。



9月1日,北京这桩官司火了,但真正有意思的不是“200多万律师费到底贵不贵”,而是一个当初为了拿回2200万元不得不找律师翻盘的人,拿到2600万元后,又和帮她打官司的律所成了原被告。


前一场官司争的是开发商的钱,后一场官司争的却是律师的钱,一件事硬生生打成了两场诉讼。



事情要从堵女士替开发商销售房产说起。她曾参与销售120套房屋,按照双方此前的约定,本应获
得约2200万元收益,可结算时双方发生争议,这笔钱没有顺利拿到,于是她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没想到一审结果对她不利,相关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她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到了这个阶段,堵女士面临的已经不是普通讨账。她不是拿着一份明确判决等待执行,而是一审输了,原来的诉讼思路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想继续争取这笔钱,就得重新寻找突破口。



后来经人介绍,她找到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双方采用的并不是普通固定收费,而是风险代理模式,约定按照最终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所得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公开庭审信息显示,这个比例为8%。



风险代理是什么意思?说白了,它和普通“先交钱再办案”不一样,律师最终能拿多少报酬,与案件结果直接挂钩,因此律师事务所也需要承担案件结果带来的收费风险。北京市公开的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也明确,风险代理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责任、收费比例、收费阶段以及结算方式。



接下来才是整件事最大的转折。



新律师介入后,案件被发回重审,原先的一审结果出现变化。最终堵女士在原来的房产纠纷中胜诉,获得的款项达到2600万元左右,比最初争议的2200万元还多了一部分。



按照双方约定的8%计算,律所主张的风险代理费超过200万元。堵女士此前支付了30万元,剩余部分没有按律所要求继续支付,随后双方失去正常联系,律所只能换一个身份,从代理人变成原告,把曾经的委托人告上法院。



事情到了这里,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当初一审输了,律师帮忙翻回来,2600万元都拿到了,现在为什么不按照合同给钱?



但法庭真正需要处理的,显然不能只靠一句“应该讲信用”。



堵女士一方提出的核心理由,是8%的收费比例过高。她的代理人认为,北京过去执行过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虽然相关标准已经废止,但仍可以作为收费是否合理的参考。


律所一方的观点则完全相反。他们认为相关律师服务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而且双方在案件困难时期已经对风险代理比例进行了约定,既然合同是双方协商后签署的,就应当按照合同处理。
这里还有一个很多读者不知道的信息。



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此前专门规范过风险代理收费,对不同金额区间设置了最高比例。



按照现行规定,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最高比例是9%,而且采取分段计算方式。



也就是说,看到“200多万律师费”这个数字很大,不能直接靠感觉判断收费一定违规,最终还得看案件性质、合同内容、实际收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风险代理的全部规范。




在我看来,这也是这件事最值得讨论的地方。


如果只把它写成“女子拿钱跑路、律师被坑”,故事确实很爽,但法律问题反而被遮住了。成年人签合同的时候,不能只看到自己最困难时别人能提供什么,也要看清楚事情成功后自己需要付出什么。



反过来说,律师收费也不能因为签了合同,就天然意味着任何约定都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收费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履行过程中有没有其他问题,都应该交给法院根据证据判断,而不是网友替任何一方先判输赢。



更有意思的是,这场纠纷形成了一个非常强烈的反差。



堵女士当初和开发商打官司,本质上是在要求对方履行双方之间的利益约定;等她成功拿到钱以后,律所又用近乎相同的逻辑来要求她履行代理合同。前后两场诉讼换了对象,但绕来绕去都绕不开四个字:契约成本。



现在这场律师费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但公开信息暂未显示法院已经作出最终判决。到底应该按8%支付,还是收费金额需要重新认定,最终还得等法院结果。



但有一点已经很清楚:合同最容易签的时候,往往是人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合同最容易觉得“贵”的时候,却往往是事情已经办成以后。要是所有人都只在结果对自己有利时才认合同,那以后真正遇到风险,还有谁愿意把自己的时间和专业能力押进去?



【参考信源】
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时间”《女子赢2600万后质疑律师费收费过高》

点时新闻《女子官司胜诉获2600万,胜诉后失联欠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