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山西长治,一男子的年幼儿子在玩耍时,被邻居家未拴绳的狗扑倒

洋仔说法 2025-11-02 10:01:39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山西长治,一男子的年幼儿子在玩耍时,被邻居家未拴绳的狗扑倒咬伤。一气之下,男子当场将狗摔死。妻子随后报警索赔,但狗主人态度强硬,拒绝赔偿。没想到,狗主人耽误纠集数人,闯入男子家中,一边咆哮着“我家的狗命,比你家的人命还值钱!今晚非得弄 死你们!”一边疯狂打砸家具玻璃,屋内瞬间一片狼藉。面对突如其来的暴力侵袭和家人的哭喊,男子抓起一把水果刀试图自卫,失控持刀乱刺,刺中狗主人要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2025年1月,申某(化名)的儿子小强(化名)刚满7岁,是个活泼好动的男孩,和小伙伴们在小区广场上玩捉迷藏。   突然,一条体型中等的狗从角落里冲了出来,它没有拴绳,也没有主人在旁看管。小强正跑着,冷不丁被狗扑倒,狗张嘴狠狠咬在他的小腿上,疼得大哭起来。   申某正在家里收拾东西,听到消息后,火急火燎地冲下楼,看到儿子腿上深深的牙印和惊恐的眼神,找狗主人郭某(化名)理论。   郭某却轻描淡写地说:“狗嘛,难免会咬人,又不是什么大事。”   申某被这种态度激怒,在情绪失控下,抓起那条还在吠叫的狗,狠狠摔在地上,狗当场死亡。   申某的妻子王女士(化名)比较冷静,她赶紧带孩子去诊所处理伤口,并打了狂犬疫苗。   随后,王女士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希望警方能调解此事,让郭某赔偿医药费。   然而,郭某在警方面前态度强硬,拒绝任何赔偿,还扬言“狗死了就得赔钱”。   调解无果而终,王女士只好先带孩子回家。   当天晚上,夜幕降临,小区渐渐安静下来,申某一家正围坐在餐桌前,讨论着白天的纠纷。王女士还在为孩子的伤势担忧,申某则余怒未消。   突然,郭某带着五六个人冲了进来,个个面色 凶 狠,手里拿着棍棒之类的工具,一进门就破口大骂。   郭某扯着嗓子吼道:“你们家的人,就是没我们家的狗值钱!今晚非得弄 死你们不可!”   这伙人不由分说,开始疯狂打砸,玻璃窗被砸碎,家具被推倒,电视、花瓶摔得满地都是。屋里瞬间一片狼藉,家人被吓得惊叫不止。   申某看到这场景,又急又怕,他本能地冲上前去理论,试图保护家人。但对方人多势众,根本不听解释,双方很快扭打在一起。   申某势单力薄,被推搡着撞到墙上,脸上挂了彩。   在混乱中,申某瞥见桌上的水果刀,抓起刀挥舞起来,试图吓退对方。   但郭某等人不但没后退,反而更加嚣张地往前冲,有人还喊着“看他敢不敢动手”。   申某在愤怒和恐惧的交织下,彻底失去了理智,拿着刀一阵乱舞,多人被刺伤,,郭某“扑通”一声倒在地上,胸口涌出大量鲜血。   随后,郭某被送医抢救,遗憾的是,由于伤势过重,郭某最终不治身亡。   事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申某被当场控制,随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申某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亦或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申某是在“看到郭某等人如此嚣张,都欺负到家里来了,心里又急又怕,担心孩子和老婆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才动手的,其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家人的人身安全和住宅安宁,符合防卫意图。   事发时,对方人多势众,深夜踹门入室,伴随死 亡威胁,并已开始暴 力打 砸,这种场景对任何家庭成员都会造成心理恐惧,认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有可能被认定为行凶或其他严重暴 力犯罪。   如郭某等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是特殊暴力犯罪,则申某就可以无限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无需对郭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法院审理后如认为郭某等人行为不符合特殊防卫对象,则要看申某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可以采取强度更低的防卫手段来有效制止侵害。   就本案而言,郭某不仅是纠纷的挑起者,更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非法侵入住宅、打砸、威胁。   而申某的家人因此受到惊吓,此时要求申某理性去判断对方是否会进一步造成更严重伤害行为,进而采取诸如报警等更理性手段,有些强人所难,且客观上也可能无法采取报警手段。   基于此,申某仍有一定机会认为符合正当防卫。   即便法院认为申某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对方过错等因素,申某也应当大幅度减轻处罚,甚至可能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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