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蓝衣老人乘坐地铁九号线,有好心乘客主动为他让座,他却摆手拒绝,偏偏瞄准了座位上一位年轻姑娘,不由分说地往她腿上坐。姑娘吓得连忙躲闪,用力推开。更让人错愕的是,在被推开后,老人非但没有收敛,继续坐上女孩腿,甚至还坐到了邻座男乘客腿上。男乘客气得满脸通红,帮忙反复推开老人,嘴里念叨着“这社会要是能动手,我早不客气了!”然而,任凭如何推,老人都像玩游戏般乐此不疲,脸上还挂着让人费解的坏笑。最终,不堪其扰的姑娘选择了报警。 近日,小敏(化名)刚结束一天的工作,正乘坐地铁赶着回家,恰好有座位,就落座在中间位置,旁边坐着一位中年男子,名叫小李(化名)。 列车停靠在一站时,一位老人上了车,他看起来约莫七十岁左右,头发花白,戴着红色鸭舌帽,穿着蓝色外套。 老人步履蹒跚,眼神却有些锐利,一上车就四处张望,似乎在寻找座位。当时车厢里已经没有空位了,但有人注意到老人,立刻站起来让座,说道:“大爷,您坐这儿吧。” 老人却摆了摆手,摇头说:“不用不用,我站着就行。” 小伙子有些尴尬,但还是坚持了几句,老人却固执地拒绝了。 小敏原本没太在意,她正低头看手机,但老人慢慢挪到了她面前,突然弯下腰,试图坐到她的腿上。 小敏吓了一跳,本能地往后缩了缩,惊呼道:“大爷,您干什么?这里有人让座了,您可以去坐啊!” 老人却不理会,反而一屁股坐了下来,虽然没完全坐实,但动作突兀,引得周围乘客纷纷侧目。 小敏感到一阵不适,她试图推开老人,但老人身体沉重,她推不动。 旁边的小李注意到了这一幕,他放下手机,皱眉说道:“大爷,您别这样,那边有座位,您去坐吧。” 老人却像没听见一样,继续坐向小敏腿上,还顺带坐上了小李一条腿。 小李本能地用手推了推老人,但老人刚被推开,又立刻坐了回去,反复几次,就像在玩闹一样。 小李有些恼火,提高了声音:“您这是干嘛?推都推不开!” 老人却咧嘴笑了,脸上带着一种顽皮的坏笑,仿佛觉得这很有趣。 小敏感到既尴尬又无助,她再次对老人说:“大爷,请您起来好吗?这样很不舒服。”老人却置若罔闻,依旧坐在那里,时不时还晃动身体,嘴里嘟囔着含糊的话。 小李忍不住了,他一边推着老人,一边气愤地说道:“要不是这个社会不能打人,今天我踩 死你!” 小敏心里一紧,她担心事态升级,赶紧劝道:“别冲动,我们报警吧。”她拿出手机,拨打了110报警。 目前,警方未发布案件进一步进展情况。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老人的行为并非简单的“不文明行为”或“道德问题”,其在法律上已构成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地铁属于典型的公共交通工具,其正常运行和车厢内的基本秩序,依赖于乘客遵守默认的行为规范,即有序就座。 本案中,老人拒绝空置座位,强行坐在他人腿上,这一行为本身就极具挑衅性和扰乱性,导致车厢内秩序混乱,其他乘客侧目、议论,并最终引发冲突和警察介入,无疑已经扰乱了地铁车厢这一特定公共空间的正常秩序。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老人有座不坐,专门选择年轻女性为目标,试图坐在小敏的腿上,在被推开后反复实施,面带坏笑,这充分显示出其主观上并非出于体力不支,而是带有一种捉弄他人、寻求刺激的心理。 所以,老人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依法可以处最高15日拘留及1000元罚款。 遗憾的是,老人年龄可能超过70周岁,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10周岁以上人群,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2. 即便老人不会被采取拘留措施,但其对小敏等人造成的困扰,小敏等人有权主张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公共场合,被他人强行坐在腿上,是一种极具侮 辱性的行为,它使受害者感到难堪、羞愤,人格受到贬损。老人面带坏笑的神情,更是加剧了这种侮辱性,表明其主观上的恶意。 可见,老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其应对小敏和小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所以,小敏和小李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