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加班至深夜,推开家门发现卧室异样。借着走廊灯光,男子在自家婚床上

洋仔说法 2025-11-03 14:59:02

河南郑州,一男子加班至深夜,推开家门发现卧室异样。借着走廊灯光,男子在自家婚床上看到妻子的闺蜜及其男友,其男友正靠在床头玩手机。见到男子,还坦然打招呼:“hello?”。男子被严重冒犯,怒火中烧,质问正在厨房做饭的妻子。没想到,妻子让男子小声点,解释人家只是休息会儿,甚至指责其小题大做。男子觉得这样很脏,妻子却抱怨道:“你一周不换的衬衫才弄脏床单!”男子愤而睡进车里,并痛斥妻子与闺蜜交往“毫无边界感”。妻子则倍感委屈,控诉他长期对家庭漠不关心,不仅家务育儿袖手旁观,甚至曾多次对她动手。   李先生和妻子张女士结婚已有八年,育有两个孩子,两人都是普通工薪阶层,日子过得不算富裕,但也能维持温饱。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逐渐积累,李先生抱怨妻子“闺蜜太多”,觉得她花太多时间在社交上。   张女士则觉得丈夫对家庭漠不关心,总是一回家就埋头玩手机,很少参与家务或孩子教育。   近几年,李先生的压力越来越大,他觉得自己挣钱养家不容易,每天下班后只想放松,打打游戏或看看电视。   张女士则感到孤独,她需要倾诉对象,于是闺蜜圈成了她的精神支柱,她的闺蜜们经常来家里做客,有时甚至会留宿。   李先生虽然不太乐意,但也没多说什么,直到那件让他“恶 心”的事发生。   那天晚上,李先生加班到很晚才回家,本想直接去卧室换衣服休息,但推开卧室门的那一刻,愣住了,借着走廊灯光,他看到自己的床上躺着两个人,一个陌生女子裹着被子,蜷缩在被窝里,似乎还在睡觉。   另一个陌生男子则靠在床边,看到李先生进来,居然轻松地打了个招呼:“hello!”   这一幕让李先生瞬间火冒三丈,他觉得自己的私人空间被侵 犯了,心里涌起一股强烈的恶心感。   李先生冲到厨房,质问妻子:“那是谁?为什么睡在我们床上?”   张女士却显得很平静,压低声音说:“小声点,别吵到他们。那是我闺蜜小丽和她男朋友,他们今天来家里玩,累了就休息一下。”   李先生更生气了,家里明明有间空着的客房,为什么非要睡在主卧?他坚持认为那个陌生男子的招呼是在嘲笑自己。   张女士却不以为然,说闺蜜之间没必要那么讲究,反正床单刚换过,而且指责其一件衣服能穿三星期不换。   一气之下,李先生摔门而出,决定睡在车里,后来李先生对媒体说:“我现在宁可拿睡衣睡在车里,都不愿意回这个家。”   而张女士则觉得丈夫小题大做,她后来解释说,当时闺蜜的男友只是前脚刚进门,坐在床边喊她回家,根本没睡下,是李先生误解了。   但李先生坚持自己的所见,认为妻子在狡辩。   第二天,李先生还是睡在车里,张女士则通过朋友向媒体爆料,控诉丈夫的种种问题。她说,李先生下班回来就玩手机,从不帮忙做家务或照顾孩子,挣的钱也很少拿出来支持家用,还不止一次对她动手。   几天后,在朋友和社区调解员的介入下,两人终于坐下来谈了一次,两人达成和解。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张女士允许闺蜜及其男友进入夫妻主卧并可能使用床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先生合法权益的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夫妻的卧室,尤其是主卧,是私密空间,承载着夫妻共同的私人生活安宁与隐私。   李先生作为家庭成员,对该空间享有合法的、排他的安宁权益,张女士在未与李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外人进入并占用其床铺,直接干扰了李先生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其基于配偶身份和家庭成员身份对该私密空间享有的隐私权益。   即使该住宅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允许他人使用时,尤其是涉及私密空间时,也应尊重另一方的意愿,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2、李先生对妻子动手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其妻子夜不归宿的行为是否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张女士控诉李先生对其动手,且不止一次。   李先生自认的“动手”行为,无论程度轻重,其性质都属于“殴打”,符合家庭 暴 力的法定形式。   张女士夜不归宿、饮酒至凌晨的行为,属于夫妻矛盾范畴,可能构成情感上的过错,但绝不能成为李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的合法理由或免责事由。   张女士作为家 暴受害方,有权据此主张离婚、离婚诉讼赔偿等,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过,张女士与李先生在调解下达成和解,这当然是最好的结果。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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