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发现丈夫与自己闺蜜暧昧不清,甚至多年来频繁转账、同租一屋。丈夫承认“犯

深度程磊 2025-10-23 15:23:18

浙江,女子发现丈夫与自己闺蜜暧昧不清,甚至多年来频繁转账、同租一屋。丈夫承认“犯错”,却又称“只是孤单”。可当女子亲自走访后,才发现所谓的“三个月关系”,其实是十年的同居史。 徐女士与丈夫高先生结婚多年,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女儿。两人一个守家、一个外出打工,聚少离多却相安无事。然而,一部手机打破了这段平静的婚姻。 2023年春节前夕,徐女士无意中看到丈夫的聊天记录,发现他与自己的闺蜜——认识20多年的老朋友——往来密切。聊天内容暧昧:“亲爱的”“想你了”“晚上回家吃饭”,甚至还附带红包、转账记录。徐女士震惊地发现,这些亲昵言语和金钱往来,自己从未得到过。 面对质问,高先生起初并未慌乱。他辩称:“一个人在外太孤单,她刚好也在那边打工,就多聊了几句。”他说两人只是“相互照应”,关系持续不过三个月,还承诺会彻底断绝来往。 徐女士虽然心有芥蒂,但仍愿给丈夫一次机会。然而几天后,她听到闺蜜主动来电:“你老公又来了,还给我送吃的。”徐女士心头一震——那些食物,正是她亲手为丈夫准备的。 这一次,她彻底崩溃。丈夫口口声声“断了”,却又偷偷联系;明明说“没感情”,却舍不得放手。面对再度欺骗,徐女士情绪崩溃,几天滴水未进。高先生害怕出事,连夜让叔婶上门劝说,甚至亲笔写下保证书,承诺若再犯,“净身出户,债务自担,房车归妻”。 保证书签了,但信任没了。徐女士决定查个明白——到底这段关系从何时开始。 她联系闺蜜,对方支支吾吾,否认“十年同居”,只说“记不清了”。徐女士不信,决定亲自前往丈夫上班的城市。她在那里住了19天,才拼凑出令人震惊的事实——丈夫与闺蜜早在2014年就已租房同居,甚至邻居都知道他们是一对。手机里2015年、2016年的快递记录、转账记录更印证了这一切。 得知真相后,徐女士心如刀割。她质问丈夫:“十年?你骗了我十年?”高先生反而显得平静:“是十年没错,她做饭,我出房租,我们互相帮忙。” 徐女士一度要求闺蜜归还丈夫十年来的花销,她凭转账记录统计出共约5万元。闺蜜担心事情闹大,最终将钱退回。可高先生反而不满:“我哪给那么多?顶多几千,她还分期给我。”他的态度再次刺痛了徐女士。最终,徐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而高先生却拒绝,称“不想让女儿没有完整的家”。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高先生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夫妻矛盾”的范畴。 《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内长期与他人保持亲密关系,甚至同居生活,严重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属于重大过错行为。 同时,若证据确凿,足以证明高先生与闺蜜以“夫妻名义”对外同居,其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若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多年、对外自称“夫妻”,亦可被认定为“事实重婚”。 在财产问题上,徐女士作为无过错方,享有更多权利。《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若离婚,高先生不仅需要分割共同财产,还应向徐女士支付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外,高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闺蜜的大额财物,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赠与他人,另一方有权追讨。徐女士据此要求闺蜜退还5万元,有充分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事件不仅是婚姻背叛,更是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失守。丈夫隐瞒十年同居史,闺蜜背弃信任,双方的行为均违背社会公德。法律虽无法惩治“出轨”本身,但可通过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方式维护无辜一方的权益。 随着通信方式多样化,“精神出轨”“隐性同居”等行为隐蔽性更强,取证更难。但法律并非无能为力——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邻居证言、房租合同,都可成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从心理层面来看,长期分居、缺乏沟通确实会让婚姻关系出现裂缝。但这种孤独,不该用背叛来填补。 从维权角度看,徐女士可通过以下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离婚诉讼,以“重婚或同居”为由主张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追讨赠与财产,凭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法院酌情判决;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重婚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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