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帮忙带娃6年,起诉儿媳赔偿75万保姆费,算是变相“打劫”吗?9年前,孙女小敏出生后,徐阿姨便辞去工作,开始专职带娃,一带就是6年。结果,儿子和儿媳却突然离婚了,徐阿姨起诉前儿媳,要求其支付自己带娃6年的保姆费等费用75万元。最后,法院这么判! 近日,乌鲁木齐市发生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据了解,徐阿姨是杨先生的母亲,二零一五年,杨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没多久,俩人登记结婚。 第二年,女儿小敏出生了。可是,夫妻二人工作繁忙,加上新手爸妈带孩子没经验,作为婆婆的徐阿姨,便辞去工作,开始专职带娃,这一带就是6年。 眼看着孩子马上就要上小学了,徐阿姨心想,自己也该休息休息,享受一下晚年生活了。可是,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此时,小两口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矛盾越闹越大,最后闹到了离婚的地步。 离婚后,孙女小敏的抚养权归了前儿媳。 儿子离婚后,徐阿姨越想越气,她心想,自己又出钱又出力,一手拉扯大的孙女,现在连看一眼都不容易,前儿媳这个妈做得也太容易了。 2022年7月,实在气不过的徐阿姨,一纸诉状,把儿子和前儿媳起诉了,要求支付保姆费以及垫付的医疗费、生活用品费、教育培训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75万元。 那么,在法律上,徐阿姨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小敏的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徐阿姨对其没有抚养义务,因此,徐阿姨有权利要求小两口支付帮忙带孩子的必要费用。 但婆婆帮忙照看孩子这件事,是否需要支付保姆费,以及支付多少,主要取决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和约定,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 就本案来看,如果小两口的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儿子和儿媳也都认为,支付给徐阿姨一定费用是合理的,可以自愿达成协议。 但是,如果徐阿姨提前声明,小两口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肯帮忙带孙女,最好是有书面证明,而且约定好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徐阿姨帮忙照看孙女一事,如果她和小两口之间达成了书面协议,构成了一份有效合同,双方都应遵守。 退一步说,即便没有书面协议,哪怕是双方的口头约定,也算是一份证据。 本案中,徐阿姨和小两口之间显然没有这样的约定,所以,她要求支付的大额保姆费,就成了一笔糊涂账,至少在法律上,小两口不存在支付报酬的合同义务。 法律上,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就是无因管理,那么,什么是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以本案为例,如果徐阿姨照看的不是自己是孙女,而是在邻居发生紧急情况无法照看孩子时,主动帮忙照看邻居家的孩子,邻居对此知情且未明确拒绝。 那么,徐阿姨的做法就是“无因管理”。此时,邻居作为受益人,应当偿还徐阿姨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但这与保姆费的性质完全不同,保姆费属于劳动报酬,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对价。 最后,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儿子、前儿媳支付徐阿姨抚养费、垫付医疗教育费等共计7万余元。 有网友认为,徐阿姨根本不是管她儿子要钱,而是在报复前儿媳,是在变相打劫。 对此,您怎么看?
邻居儿媳父亲去世,婆婆公公和大姑姐都没去吊唁,儿媳处理完后事,回来连“爸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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