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交给老婆的工资还能全部要回来吗?去年7月,黑龙江漠河市的许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女方返还9万元彩礼,并退还交由她保管的5万多元工资。妻子罗华当即表示同意离婚,但关于返还彩礼和工资一事,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法院这么判! 黑龙江省漠河市法院网发布了一则民事纠纷。二零二二年11月份,原告许先生与被告罗华,经人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不久后就办理了登记手续,俩人正式结为夫妻。 按照当地风俗,许先生给了女方母亲9万块钱彩礼,婚后,为了给足媳妇安全感,许先生主动上交了工资卡。 按理说,一个男人愿意主动上交工资,算得上一个对家庭负责任的好男人,可是,他很快发现,婚后的生活一地鸡毛,夫妻俩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再后来,俩人吵烦了也吵累了,经过冷静思考后,决定离婚。 去年7月,许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妻子罗华当场同意离婚。但许先生的离婚诉求还包括,女方返还9万块钱彩礼,并退还上交的5万多块钱工资。 但是,许先生主张女方返还彩礼的诉求被驳回了。 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按照当地风俗给付的彩礼。 本案中,许先生和罗华离婚的时候,不仅办理了结婚登记,还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将近2年,故驳回了他返还彩礼的主张。 那么,许先生上交给妻子罗华的5万多块钱工资,还能全额要回来吗?为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据许先生交代,他在婚姻存续期间,总共交给妻子罗华52000元工资。但法院认为这部分钱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他只能分得一半,即26000元。 夫妻感情是婚姻基础,被叛离的根本原因是双方感情破裂,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依据法律,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这也是本案中,夫妻双方每人分得一半工资的法律依据。 但凡事都有例外,不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就能平分,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比如转移等侵害平等处理权的行为,就很可能被判少分或不分。 上海的雷某和宋某于二零零三年再婚,婚后没有共同的孩子,后因感情不和,于二零二四年2月开始分居,今年1月,雷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雷某称宋某有37万存款,应该分给他一半,宋某当场表示,这笔钱其中的20万是婚前拆迁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能分给他,另外十几万则是她的养老金。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宋某个人房产拆迁,是在和雷某结婚之前,其所得拆迁款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雷某无权分割。而宋某的养老金,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有权利参与分割。 此外,宋某还说雷某有25万存款,而这笔存款是她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她主张,要回这笔钱,但雷某不承认,他说这笔钱已经用于共同开销,可他并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 一审时雷某提交的账户明细显示余额很少,二审时调取雷某流水发现,他曾将19.5万元转给他人,而且说不清去向,被认定为转移隐藏财产。 法律上,夫妻离婚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双方都不存在重大过错,通常会平分共同财产,本文中的许先生和罗华的离婚案,就是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分割。 罗某和宋某的离婚案,由于雷某有转移隐藏财产的嫌疑,法律则是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最终判雷某补偿宋某12万元。 这是因为调查发现,雷某账户上的25万,其中一部分确实用在了俩人共同开支上,剩下的20万,宋某作为无过错方,比雷某多得了2 万。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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