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离婚不离家,在妻子购买的房子里,一住就是14年,本以为可以相安无事住到

芹姐说法 2025-10-20 12:07:45

重庆,男子离婚不离家,在妻子购买的房子里,一住就是14年,本以为可以相安无事住到老,没想到最近男子交了个新女友,还把人领回了家。这下前妻不干了,砸了他房间门窗,让他搬走。男子觉得委屈,称前妻答应过让他住到老,自己单身找女友是正常。可前妻坚决不让别的女人进自己房子,两人为此吵得不可开交。 刘先生和前妻的缘分早在十四年前就画上了句号,两人始终没真分开,离婚后,刘先生没搬离前妻的房子,产权写着前妻的名字。 起初,刘先生和前妻在一屋檐下,似乎都忘了已经离了婚,他们偶尔还会一起吃饭,就像朋友一样,这和谐的状态保持了十四年。 刘先生想着,这样住到老也挺好,不用折腾搬家。 今年五月,刘先生认识了一位女士,两人越聊越投机,很快就谈起了恋爱。 刘先生觉得晚年生活有了新的盼头,把新女友带回了家。他心想,这么多年都在这住,带女友回来也没什么。 前妻看到后,脸色大变,她没想到,刘先生会把别的女人带进自己的房子。前妻觉得这房子是自己买的,刘先生住在这里,已经是自己念旧情了,怎么能让一个外人,还是一个女人住进来呢? 前妻在冲动下,直接砸了刘先生房间的门窗,两人关系彻底破裂。 前妻站在刘先生房门口说,你赶紧搬走,这房子是我的,我不能让别的女人住。 刘先生听后辩解道,当初离婚时,你答应过让我住到老,我单身,找个女友不是很正常吗?你怎么能干涉我的感情呢? 前妻说,我让你住是情分,这房子是我的,你带个女人来就不行。 刘先生也急了,他说,这房子装修的时候,我也出了十几万,我有居住权。 前妻反驳道,你就买了个茶几和床,哪来的十几万?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吵得不可开交。 这时,前妻想到一个办法,她对刘先生说,你不是有居住权吗? 我女儿那套房子也有居住权,你可以去那住。 刘先生觉得这倒是个办法,可他还没来得及高兴,女儿就跳出来反对,坚决不同意他带女友去自己的房子里住。 刘先生这下犯了难,他没想到事情会变得这么复杂。 前妻看刘先生犹豫,又做出了让步,她说,你可以住到开工资的第二个月,但在这期间,外人不能来。 刘先生觉得时间太短,他提出要住五年。前妻听后放出狠话,你要是不搬走,我就去告你。 刘先生也害怕,他没有房子的产权,如果前妻真告他,他真要搬走。可他又不想离开住了十四年的地方,更不想因为这事和前妻闹翻。 刘先生和前妻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两人见面也不说话,刘先生纠结到底要不要搬走,要不要和前妻继续这样僵持下去。 前妻也盘算着,如果刘先生不搬走,自己该怎么办。她不想把事闹大,又无法接受刘先生带女友来住。 刘先生带女友回家,前妻认为侵犯其房屋权益。 房屋产权归前妻所有,这是明确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前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有绝对支配权。 居住权,需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并登记才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刘先生若没有合法有效的居住权约定,仅靠所谓口头承诺,很难认定其有长期居住权。 即便刘先生参与部分装修,若没有明确约定赋予其居住权,也不能因此获得居住权。 这种口头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约定在法律上并非完全无效,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口头约定在举证上存在困难。 刘先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前妻确实有过让其住到老的承诺,这种口头约定就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刘先生未经前妻同意带女友回家,侵犯了前妻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益。 一般来说,前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搬离。 刘先生拒不搬离,前妻可起诉要求其排除妨害,判决后刘先生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刘先生搬离。 刘先生称装修出十几万,若属实,在法律上能获得什么权益?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他对装修部分可能享有相应权益。如果装修增添了房屋价值,在房屋处置时,刘先生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 前妻不认可刘先生出资,刘先生就需要提供证据,如转账记录、装修合同等。 若无法提供,主张就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如果刘先生故意捏造出资事实,将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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