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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白嫖?没门!”辽宁,一47岁已婚男子,见小他16岁的女子漂亮,花67万给她买

“想白嫖?没门!”辽宁,一47岁已婚男子,见小他16岁的女子漂亮,花67万给她买奔驰和还房贷,两人发生关系并同居,可后来闹矛盾分手,男子要求女子返还67万,一审判决女子还47万,岂料二审却判决:一毛不用还!

9月24日,红星新闻报道了这则案例。

47岁的吴某已经结婚,2019年年初,他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小他16岁的女子谷某(时年31岁),见对方年轻漂亮,便有了追求对方的想法。

吴某对谷某十分上心,一来二往两人就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私下走到了一起,还偷偷同居。

2019年10月,谷某买了一套房,为了哄谷某开心,吴某给她转了38万余元,供吴某去付首付和还房贷。

之后,谷某看上了一辆奔驰车,吴某又给她转了17万多,凑钱给谷某去买豪车。

2020年8月,谷某买的房子交房,吴某此时心中已经有了和谷某长相厮守的想法,便又拿了近12万给谷某去装修房子和购买家电。

不过,吴某出轨的事情还是没能瞒过他妻子,妻子对吴某行为又气又怒,直接在2021年起诉与他离了婚。

吴某本以为离婚后,就可以和情人谷某白头偕老,哪知道,吴某在与情人生活过程中摩擦不断,矛盾越来越大。

吴某实在无法忍受谷某,便在2024年6月提出了分手。

这下好了,吴某自己离婚家庭破裂,与情人也分了手,关键是在谷某身上花了那么多钱,到头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吴某越想越觉得憋屈,便要求谷某还给他这些年在她身上花的近67万块钱。

哪知道,谷某却一口拒绝,吴某多次索要无果之后,一气之下将谷某告上了法庭。

1、吴某认为这67万是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谷某必须偿还。

吴某表示,他这些钱是给谷某买车买房,都是大额花销,完全是奔着结婚为目的去的,相当于结婚彩礼。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今两人已经分手,结婚已无从谈起,谷某就应当归还这些钱。

2、一审认为两人均有过错,谷某应返还47余万元。

一审法院采纳了吴某的部分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这些大额花销是为了未来与谷某结婚,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后续两人分手,赠与的条件未能达成,谷某确实应当还返。

此外,吴某在有家庭的情况下与谷某交往,而谷某明知吴某已经结婚情况下还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两人均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谷某应当按70%比例返还吴某钱款,也就是47万余元。

3、二审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在赠与这些财物时,他自己还存于婚姻存续状态,是无法和谷某结婚的。

那么,这些钱可以视为来维持两人婚内不正当男女关系,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吴某在已婚期间,将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谷某,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该赠与行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为了维持婚外情赠与财物,本身就是过错方和不合法,无权要求返还。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怎么理解二审的判决呢?

吴某赠与这些钱,本身就是为了维持婚外情的违法行为,如果支持吴某追回钱款,等于法律保护其建立婚外关系的投资,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那是不是意味着谷某能心安理得的拿这些钱呢?答案是否定的!

这些钱是吴某和原配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擅自处置这些财产赠与情人,原配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如果原配起诉谷某,法院通常会认定赠与无效,谷某就需要全额返还财产。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