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玉门市花海镇农户白先生就其承包耕地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已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从1995年开始接手荒地耕耘、1999年正式签约承包的400亩土地,不仅被认定为“租赁”性质且承包期未获法定顺延,其多年投入巨资改良的农田设施未获任何补偿,还被判向玉门某好惠农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好公司”)支付42万元土地占用费,这一结果让深耕此地近30年的白先生难以接受。
三十年耕耘:荒地变良田 投入无算
1995年,白先生便开始在玉门市花海镇金湾村玉花公路北侧的土地上耕作。1999年1月,他与地方相关部门正式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土地400亩(实际耕种面积350亩),承包期20年,自1999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止。彼时,这片土地多为荒地,耕作条件极差。
为改善土地质量、提升耕种效率,近20年承包期内,白先生倾尽积蓄,先后投入240余万元用于土地改良和设施建设:花费20万元修建渠、路、防风林,80万元敷设滴灌系统,140万元将零碎小地块整合为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平整大地块,此外还自筹资金开展土壤改良、修建蓄水池、架设滴灌配套的电力设施等。“从荒芜地块到标准农田,我为整改土地投入巨大。”白先生表示,承包期内他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即便后期因土地权属争议未缴纳部分承包费,也始终坚守土地、保障农业生产不中断。

自述 图一 (白先生提供)
权属突变:承包地被“出让” 未获任何通知
2019年,在白先生的承包合同到期后,此前租金白先生足额缴纳。发包方并未明确提出收回土地,白先生仍继续管护这片土地。然而,他未曾想到,这片自己苦心经营的土地已悄然完成权属变更。
根据玉门市上级部门相关文件,2019年3月,玉门市自然资源局与发包部门协商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2021年6月,玉门市上级部门将该地块管理权移交某好公司;2022年3月,玉门市自然资源局与某好公司签订《农用地出让合同》,某好公司随后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将土地面积登记为409.9亩。
在此过程中,作为土地实际耕作者和原承包人的白先生,未收到任何关于土地权属变更的通知。2022年4月,他才首次收到某好公司的《国有农用地收回通知》,得知自己已成为“无权占有人”。

收回通知 图二 (白先生提供)
诉讼争议:承包变租赁 补偿与占用费认定引质疑
2024年,某好公司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白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土地并支付235万余元土地占用费,白先生则提起反诉,要求某好公司补偿其土地改良及设施投入240万元及土壤改良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白先生与发包部门的法律关系为土地租赁而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白先生属无权占有,需按16800元/年标准支付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的占用费46580元,同时驳回白先生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虽纠正了租金标准,但改按白先生与案外人的168000元/年租金标准,判令其支付42万元占用费,与此前白先生租金标准差距过大,且仍维持了“租赁关系”认定和驳回反诉的判决。

17年租金 图三 (白先生提供)
这一结果让白先生无法认同。其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国有耕地可承包且法定承包期为30年,其1999年签订的20年承包合同期限短于法定期限,应依法顺延,案涉法律关系应为承包而非租赁;其二,某好公司通过出让取得的是“未达到耕种条件”的土地,却按其改良后的高标准农田标准主张占用费,且该费用已远超某好公司30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4%,有失公平;其三,其在土地上的设施投入和土壤改良成本,依据国土部门相关文件应获补偿,却未被法院支持;其四,土地面积从承包时的400亩变为409.9亩,系某好公司单方测量,缺乏合法依据。

某好方土地产权证 图四 (白先生提供)
申请再审:盼公正核查 护农户合理权益
2025年10月,白先生正式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某好公司诉讼请求并支持其反诉请求。其申请理由中特别指出,根据自然资源部权益司相关函件,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于法无据,某好公司未取得法定物权,不具备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同时,其作为原承包人,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和稳定占有应受法律保护,在土地仍用于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其承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