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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先与一名女子发生了三次性行为,每次给付110元,合计支出330元,随后,他

某男子先与一名女子发生了三次性行为,每次给付110元,合计支出330元,随后,他又同另一名女子发生了两次性行为,每次给付100元,共计200元。

后来,这两名女子相继被警方查获,在接受调查时,也如实交代了曾与该男子发生关系的情况。警方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这名男子早已被确诊感染艾滋病,医生此前也明确告诫他,不应再与他人发生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性行为。

这是四川宜宾叙州区法院最近公开的一起真实案件,当事人姓吕,今年43岁,2019年10月就被疾控中心确诊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之后一直在规律服药治疗。

按理说,一个被疾控中心长期跟踪管理的感染者,最清楚这个病一旦传染给别人意味着什么。

可他从2025年5月到8月,短短三个月时间里,先后找了两名失足女,五次性交易,总共花了530块钱。

我看到这个数字的时候,第一反应不是愤怒,是荒谬。530块钱,可能就是普通人一顿稍好点的聚餐钱,可能是一家人去超市采购一次的开销。

可在吕某眼里,这530块钱买的不只是几次生理满足,他买走的是两个女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寝食难安的恐惧。

你想想,这两个女人被抓之后,警察告诉她们"你们接触过的那个人有艾滋病",那一刻她们是什么心情?艾滋病不是感冒,不是吃两片药就能好的病,那是要终身服药、随时担心发病、一辈子抬不起头的绝症。她们虽然从事违法勾当,但她们的命也是命,她们也有爹妈,也有家人。

好在,这两个女人最终检测结果都是阴性,没有被传染。这是这起案件里唯一值得庆幸的事。

但反过来想,这不是因为吕某手下留情,这纯粹是运气好。如果其中任何一个人被传染了,性质就完全变了。

按照法律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还卖淫嫖娼,只要实施了这个行为就构成传播性病罪,最高判五年;可一旦真的把病毒传出去了,那就不是传播性病罪了,直接定故意伤害罪,而且认定为"重伤",起步就是三年以上,最高可以判到十年。

也就是说,吕某这一回算是捡了大便宜,他差一点就把自己送进十年以上的牢里。

很多人可能会问,他不是在吃药治疗吗?听说现在规范治疗的患者病毒载量可以降到检测不到,那不就不传染了吗?

这里我必须把话说清楚,U=U是科学结论,意思是持续规范治疗、病毒载量持续检测不到的情况下,性传播途径确实不会传染。

但这有两个前提,第一是病毒载量真的持续达标,第二是对方也得知情同意。

吕某有这个资格跟对方谈U=U吗?他没有,他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对方从头到尾被蒙在鼓里,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跟一个艾滋病感染者发生关系。

退一万步讲,就算他病毒载量真的降到检测不到,他隐瞒病情这个行为本身,已经把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彻底剥夺了。人家姑娘就算知道他有病还愿意干,那是另一回事,可你连说都不说,这就是蓄意害人。

更让人后背发凉的是,这起案子怎么破的?不是吕某良心发现去自首,也不是警方主动排查出来的,是那两个失足女被抓之后把他供出来的。

换句话说,如果这两个女人没有因为其他涉黄案件被抓,吕某现在还在外面,还在继续找下一个、下下一个。

他的手机里、他的人脉里,还藏着多少我们不知道的交易?他每次都选同样的低价群体,每次都选社会边缘、报警无门的人,这背后的算计,细想一下让人不寒而栗。

他不是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他太知道了,他知道找这些人风险最低,知道就算出了事,这些人也未必敢声张。

法院最终判了他一年有期徒刑,罚金两千块。很多人觉得判轻了,可法律就是法律,传播性病罪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就是五年以下,他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实际感染后果,一年已经是在从重处罚的幅度里了。

真正该追问的不是"为什么不重判",而是我们的社会防线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一个在疾控中心建档多年的艾滋病患者,能够连续三个月在外面嫖娼五次而不被发现,监管的触角是怎么漏掉的?那些站街的、出租屋里的性工作者,她们本身就是最弱势的群体,既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也没有渠道知道自己接触的人到底是什么来路。

艾滋病感染者需要被尊重,需要被公平对待,这是社会文明的底线。但尊重和保护不能变成恶意传播的护身符。你有活下去的权利,别人也有不被你毁掉一生的权利。

530块钱买五次性,这交易里每一分钱都沾着赌命的味道。

吕某用一年的自由,给所有人上了一课:有些底线,踩过去就是万丈深渊。

而我们这些普通人,也该从这起案子里清醒一点,灰色地带的代价,从来都不是你能承受得起的。

评论列表

c136831
c136831 1
2026-09-17 18:47
扯,那配偶得了都可以隐瞒,还怕这个?难道每次和配偶嗨皮,都要签免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