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名男子早前在与多名女子发生亲密关系后,查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按说查出这种病,心里该有数了,可他没有停下来。
警方调查显示,这名男子后来先后花了530元,分别与2名失足女发生了5次关系。案发后男子被警方抓获,审讯时他亲口承认,自己清楚当时已经患有艾滋病。
事后,那2名失足女都去医院做了检查,均未发现感染病毒。虽然没有造成实际传播,但男子明知自己患病仍去嫖娼,已涉嫌传播性病罪。目前,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了公诉。
这件事最让人后怕的,不只是5次违法交易,而是男子从一开始就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也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别人带来什么后果。
2019年10月31日,李某经疾控部门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确诊之后,他持续接受定期药物治疗,对自己的病情并非一无所知。
可到了2025年5月至8月,李某还是越过了法律红线。
他先是在宜宾市叙州区一处自建平房出租屋内,与胡某进行了3次性交易,支付330元;后来又在一处巷道出租屋内,与孙某进行了2次性交易,支付200元。
前后5次,合计530元。
530元看起来不多,背后承担的却是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影响别人此后的人生。
案发后,两名涉案女子到医院接受检查,均未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李某在实施相关行为时采取了防护措施,没有造成病毒传播的实际后果。
消息传开后,不少人提出疑问:既然采取了防护措施,对方也没有感染,为什么还会构成犯罪?
答案很明确,因为传播性病罪并不要求必须造成对方实际感染。
法律惩罚的不只是已经出现的伤害结果,也包括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然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将他人置于感染危险之中的行为。
换句话说,不能因为这次没有出事,就把危险行为当成没事。
防护措施可以降低风险,但不代表风险绝对不存在,更不是明知患病仍然实施相关行为的免责牌。
假如法律一定要等到有人被感染后才介入,那么被感染者需要承担的,可能是长期治疗、经济压力、家庭矛盾以及难以消除的精神创伤。这样的代价,根本不是一句“没有故意”就能轻轻带过的。
纸终究包不住火。
2026年4月29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到案。李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第二天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
8月6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对李某提起公诉。8月25日,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李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然多次实施嫖娼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应当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因此,两名涉案女子最终没有感染,只能说明最严重的后果没有发生,并不能抹掉李某行为本身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更不能成为其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不过,定罪归定罪,量刑还要综合考虑全部情节。
李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同时,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据此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行为次数、潜在危害,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这起案件还厘清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法律边界。
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人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然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性质就可能由一般治安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
一旦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等严重后果,还可能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
法律设置这样的底线,不是为了制造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恐惧,更不能成为歧视感染者的理由。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依法享有就医、就业、婚姻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绝大多数感染者都在积极接受治疗,认真管理健康,过着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真正应该受到谴责和处罚的,是明知存在传播风险,却故意隐瞒情况,把别人的生命健康当成赌注的人。
疾病本身不是原罪,隐瞒病情并实施高风险违法行为,才是这起案件受到刑事追究的关键。
两名涉案女子没有感染,是不幸中的万幸;李某被判刑,则再次说明一条清晰的法律底线:没有造成最坏结果,不等于没有犯罪;危险暂时没有变成灾难,也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不负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