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朱先生在户外登山群,结识了自称单身的漂亮女子玲玲,两人兴趣相投,很快确

梅姐说法 2025-11-08 11:51:21

河南洛阳,朱先生在户外登山群,结识了自称单身的漂亮女子玲玲,两人兴趣相投,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朱先生离异,还比玲玲大5岁,对这段感情很上心,为哄玲玲开心,他花20多万分期买了一辆奔驰SUV,登记在玲玲的名下,还送5200元有钱花和30克金手镯,当朱先生提出见家长时,玲玲却失联了,最终玲玲承认自己已经有了家庭和孩子。 据小莉帮忙报道,朱先生和玲玲是去年认识的,当时朱先生刚进登山群不久,玲玲主动加了他好友,说自己也喜欢户外运动。 两人聊了几次,发现特别合拍,玲玲说自己单身,老家在郑州,朱先生离异,比玲玲大五岁,觉得玲玲漂亮又聊得来,很快就开始追求她。 确定关系后,朱先生对玲玲特别好,玲玲说啥他都听,去年4月,玲玲说朱先生的宝马车太小,出去玩装不下东西,朱先生为了哄她开心,花20多万分期买了辆奔驰SUV。 车买回来后,朱先生直接登记在玲玲名下,每期贷款都是他转钱给玲玲还,玲玲说朱先生对她真好。 后来玲玲过生日,又跟朱先生要礼物,说想要有钱花和金手镯,朱先生偷偷准备了5200元的有钱花和30克金手镯,玲玲收到后,还在朋友圈晒出了照片。 朱先生觉得两人感情稳定了,就提出想见玲玲的家长,玲玲刚开始找借口推脱,说最近忙,等过段时间再说。 朱先生也没多想,可后来再提,玲玲直接失联了,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朱先生急坏了,到处找她。 找了好几天,终于联系上玲玲,朱先生追问她为啥不见家长,玲玲这才承认自己有家庭和孩子,根本不是单身。 朱先生真心实意对她,她却骗了朱先生,朱先生也停了车贷,结果车被一个陌生男人开走了。 朱先生联系玲玲,让她把车还回来,玲玲直接把他拉黑了,朱先生没办法,只能报了警。 朱先生说,自己给玲玲买车、送有钱花和金手镯,都是因为相信她是单身,想和她结婚。 现在玲玲骗了他,这些东西应该还回来,朱先生的诉求是要求玲玲返还购车款、有钱花和金手镯的财物。 朱先生认为,玲玲虚构单身身份,骗取他的财物,属于欺诈行为,这些财物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赠与的,应该返还。 玲玲却说,朱先生给她买车、送礼物,都是自愿的,没有强迫她。 玲玲还说,朱先生给她这些东西的时候,并没有明确说是以结婚为条件,现在分手了,就不应该要回去。 玲玲认为,这些财物属于赠与,赠与一旦完成,财产权利就转移了,朱先生没有权利要求返还。 朱先生听了玲玲的辩护意见后,认为自己给她买车、送礼物,就是因为相信她是单身,想和她结婚。 如果早知道她有家庭和孩子,根本不会给她花这么多钱,朱先生觉得,玲玲就是在骗钱,应该受到惩罚。 调查后发现,玲玲确实有家庭和孩子,她虚构单身身份,和朱先生谈恋爱,还收受贵重财物,行为确实有问题。 朱先生给玲玲买车、送礼物,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属于,玲玲未履行结婚承诺,是否应该返还财物? 玲玲虚构单身身份与朱先生恋爱,收受贵重财物,违反《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朱先生是出于玲玲单身,可能和自己结婚的认知赠与的财物,玲玲隐瞒自己有家庭和孩子的事实,虚构单身身份与朱先生谈恋爱,使朱先生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做出赠与财物的行为。这构成欺诈,赠与行为可撤销,朱先生有权要求返还财物。 玲玲称赠与是自愿,也没有以结婚为条件,但《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朱先生赠与财物时,隐含了与玲玲结婚这一义务,可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玲玲未履行结婚承诺,朱先生有权要求返还财物。 玲玲的行为构成欺诈,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朱先生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赠与行为,要求玲玲返还财物。 玲玲以赠与完成财产权利转移为由拒绝返还,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该赠与是在欺诈情况下做出,并非朱先生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一般赠与的规则来处理。 具体到本案,如果认定玲玲欺诈,撤销赠与,判决返还财物。若财物被转移,玲玲可能面临强制执行,还可能因欺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可以先组织调解,由第三方介入,明确双方诉求。玲玲应认识到错误,积极返还财物。如果调解不成,朱先生可继续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玲玲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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