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R]、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双重课税
一人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需要先为自己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属于公司权益,当公司将这些利润以“分红”形式分配给股东(即投资者个人)时,股东还需要为这笔分红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
假设某一人有限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实现利润 100万元(为简化计算,假设应纳税所得额即为100万)。
第一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适用25%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 = 100万 × 25% = 25万元。
税后净利润 = 100万 - 25万 = 75万元。
第二步:分红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将75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红给股东。
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 = 75万 × 20% = 15万元。
最终,100万的利润,股东实际到手 = 75万 - 15万 = 60万元。
总税负 = 25万(企业所得税) + 15万(个税) = 40万元。
注意:如果公司利润不分配,一直留在公司账上,则暂时无需缴纳那20%的分红个税。
[二R]. 个人独资企业:单一课税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取得的利润被视为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由投资者并入个人的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
同样实现利润 100万元(为简化计算,假设应纳税所得额即为100万)。
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不超过3万元的部分:3万 × 5% = 1,500元
超过3万至9万的部分:6万 × 10% = 6,000元
超过9万至30万的部分:21万 × 20% = 42,000元
超过30万至50万的部分:20万 × 30% = 60,000元
超过50万的部分:50万 × 35% = 175,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 1,500 + 6,000 + 42,000 + 60,000 + 175,000 = 284,500元。
最终,100万的利润,投资者实际到手 = 100万 - 28.45万 ≈ 71.5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