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县,一19岁男生醉酒后驾车回家,路上撞到一名清洁工,由于伤势严重,清洁工经

胡究法 2025-09-27 11:00:45

河南辉县,一19岁男生醉酒后驾车回家,路上撞到一名清洁工,由于伤势严重,清洁工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对男生进行血液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70mg/mL,为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辉县市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姬某19岁,是某学校的一名在校学生。 姬某在考取驾驶证不久之后,其父母为了方便姬某上学,专门给姬某买了一辆机动车。 2025年3月5日,姬某跟着朋友在外面喝了一点酒,虽然知道酒后驾车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考虑到已经是凌晨,姬某还是决定铤而走险。 由于凌晨气温偏低,姬某的前挡风上已经结了一层霜。 姬某在没有对其进行完全清除的情况下,便直接驾车回家。 结果没想到,行经至一处路口时由于姬某车速较快,加上视野不清,直接撞上了一名正在打扫马路的清洁工。 姬某当场愣在原地不知所措,还是路过的群众见到后报警,姬某则留在原地等待。 遗憾的是,清洁工因为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交警部门通过对姬某采血检测后发现,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70mg/mL,已经达到了醉酒的标准,应该为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后,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姬某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事发时姬某已经年满19周岁,即便是一名在校学生,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姬某已经年满19周岁,且已经拿到了机动车驾驶证,应该明确酒后驾驶属于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且事发时姬某前挡风玻璃上霜,导致视野不清晰,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可姬某不仅没有及时处理,依旧驾车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姬某酒后驾车并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构成该罪主观要件为,故意或过失。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结果,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 本案中,虽然姬某酒后驾车的性质恶劣,不过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形,故其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法院这么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姬某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考虑到姬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0 阅读:66
胡究法

胡究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