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丧偶后独自养育女儿,后来她谈了个男友,对方动不动就趁她不在家时往她家跑,说帮她照顾女儿,可女子却发现女儿越来越不对劲,一问才知道,男友经常背着她对女儿动手动脚,女儿一不乐意,男友就找茬跟女子吵架,吓得女儿只好一次又一次忍受。女子没想到自己会引狼入室,彻底崩溃,法院判了! 高红是个苦命的单亲妈妈,早年间丈夫走了,她一个人靠打零工把女儿玲玲拉扯大。 2024年开春,她认识了陈某,俩人处着处着就谈起了恋爱。 陈某辞了工作后,三天两头往高红家跑,高红也没多想,觉得有个伴儿挺好。 再加上陈某说会在她忙的时候帮她多照顾女儿,高红更觉得自己这个男友很有责任感,是个值得托付的男人。 然而,就在2024年11月25号晚上,高红收工回家,一眼就瞅出女儿的不对劲。 只见平时活蹦乱跳的玲玲,这会儿却低着头缩在角落,眼睛里都是恐惧。 高红心里一紧,蹲下来问咋回事?发生什么事了? 玲玲憋了半天,才哭着说陈某老对她“动手动脚”。 高红一听,脑袋“嗡”一下,整个人都懵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信任的男朋友,竟然对自己的女儿做出这样的事。 愤怒和自责瞬间涌上心头,她后悔自己怎么没看清陈某的真面目,更心疼女儿遭受了这样的伤害。 高红没有丝毫犹豫,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 报警后的第二个月,警方将陈某抓获,后来,案子到了检察院,玲玲的证词成了关键。 她两次说的时候,虽然时间上有点出入,但说的内容非常清晰。 玲玲说,她早看出来陈某不怀好意,那些动作都是占她便宜。她一直躲、一直反抗,可陈某专挑高红忙的时候下手。 要是她敢反抗,陈某就翻脸,找茬儿和高红吵架,吓得她更不敢吭声。 今年3月1号,检察院把陈某告上了法院,说他从2024年6月到11月,多次猥亵玲玲,犯了猥亵儿童罪。 开庭那天,陈某一开始还硬撑着不认,可面对公诉人拿出的证据,他慢慢松了口,最后承认了起诉书里说的时间和事儿,还当庭认了罪。 有人觉得,夫妻离婚后女儿跟着爸爸才是对的,因为跟着爸爸,除了后妈周围的人都是亲人,而跟着妈妈,除了妈妈周围的人都是外人。 下面有人表示认同,说假如离婚了,女孩一定要跟着爸爸,爸爸肯定比妈妈照顾的好,假如是男孩一定要跟着妈妈,因为男孩可以保护好自己的妈妈。 至于陈某这种人,0容忍,这种男人就应该关里面永远不得自由,必须严惩。 这种人最坏!孩子反抗他就故意找孩子妈妈茬儿,故意找孩子妈妈吵架,孩子有可能为了不吵架、或者害怕吵架,时间长了可能不会反抗的,还好被孩子妈妈发现了。 一个成年人,在干坏事时就应想到法律之剑就悬在你头顶上。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陈某将面临怎样的惩罚?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陈某对玲玲实施了“动手动脚”等具有侵犯性的行为,且玲玲明确表示知道陈某心怀不轨,一直在反抗、躲避。 陈某的这些行为符合以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情形。根据该法条,陈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玲玲在两次陈述中,都较为清晰、稳定地描述出陈某的所作所为,虽然起止时间有变化,但这是符合正常记忆规律的。 这些陈述属于证据的一部分,同时可能还有其他相关证据,如现场痕迹、可能的证人证言等。 法院审理的时候,考虑到陈某是累犯,之前就犯过事儿,这次又对小孩下手,性质太恶劣,就从重判了他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陈某不服,上诉了,可二审法院查了又查,还是维持了原判。 这案子判了,高红心里的石头才算落了地。她后怕啊,要是没发现女儿的不对劲,后果不堪设想。 玲玲也说,现在终于能睡个踏实觉了,不用再提心吊胆怕陈某突然冒出来。 这事儿也给家里有孩子的提了个醒,不管多忙,都得留个心眼儿,多问问、多看看,别让坏人钻了空子。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时速新闻 2025-9-13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湖北武汉,女子丧偶后独自养育女儿,后来她谈了个男友,对方动不动就趁她不在家时往她
每日案论
2025-09-14 15: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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