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男子为放生乌龟跑到私家船上,被藏獒咬伤,躲避过程还摔成重伤,构成9级伤

月鹿简科 2025-09-06 18:28:32

江苏常州,男子为放生乌龟跑到私家船上,被藏獒咬伤,躲避过程还摔成重伤,构成9级伤残,治病花费30多万元。男子找船主索赔,船主表示船上立有警示牌:船上有大型犬,非请莫入。船主长期因工作住在船上,属于私人领域,男子未经允许上船受伤,责任不在船主。双方协商未果后,男子起诉船主赔偿,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江苏常州,一条船,一只藏獒,一个不速之客,最终牵扯出一笔三十多万的赔偿,这事儿听着就挺让人上头。

故事的开端实在寻常得有些出人意料:一位张姓男子,只因家中亲人反对他饲养乌龟,可他心里又实在割舍不下这只小生灵,思来想去,便动了要为它寻觅一处合适之所,将其放生的念头。

他觉得河边水太脏,瞅见河中央王某夫妻的船,就自作主张地摸了上去。

这艘船可不是随便停着的,它是王某夫妻的家,也是他们赖以为生的工具。两人负责河道保洁,吃住都在船上,全部家当也都在那儿。从这个角度看,这艘船就是他们的私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

王家夫妇本已考虑周全,为防意外,特意在船身醒目的位置挂了块告示牌,上面清晰写着:“舱内饲养大型犬只,未经允许请勿擅自登船”。这在我们普通人看来,警告已经给到位了,仁至义尽。可谁也没想到,这个明确的警告,在法律面前,竟然没能成为他们的“免死金牌”。

问题的关键,出在了那只看家护院的藏獒身上。在主人眼里,它是忠诚的卫士,保护着自己的小家。从法律界定的标准来看,藏獒的属性首先要明确 —— 它属于当地法规明确列为禁养范畴的烈性犬,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安全风险的 “危险动物”。

更要命的是,王某夫妻压根就拿不出任何合法饲养的手续。这就让整个事情的性质彻底变了。按照《民法典》的说法,对于这种危险动物造成的伤害,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啥意思?就是说,你养了不该养的东西,出了事,基本上就得全赔,不管对方有没有错。

所以,尽管张某擅闯在先,但因为王某夫妻的饲养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那只藏獒在法官眼里,就不是什么“护院忠犬”了,而是一个失控的“移动危险源”。

再来看看张某是怎么受的伤。狗咬的伤其实不算太重,打打疫苗就好。真正让他构成九级伤残的,是在躲避藏獒时,自己慌不择路摔倒,导致胸椎粉碎性骨折。王某夫妻当然不服,辩解说那是他自己摔的,跟狗没直接关系。

但法院没这么看。判决的逻辑是,如果没有这只违法饲养的烈性犬突然冲出来,张某会被吓到吗?会惊慌躲避吗?会摔成重伤吗?这一连串的反应,源头都在那只狗身上。所以,非法饲养是“因”,后续的一切伤害,包括摔伤,都是这个因结出的“果”。

这个判决让很多人心里憋屈,感觉和那个“小偷淹死在鱼塘,塘主反要赔钱”的争议案子一个味儿。明明是擅闯者有错在先,怎么到头来,守着自己家的人却要承担全部责任?这反映了法律的专业逻辑和我们老百姓朴素的正义感之间,确实存在着不小的温差。

说到底,法院这么判,不是在变相鼓励大家随便闯入私人地盘。它其实是在用一个真实的案例,给全社会划下了一条绝对的红线:对危险动物的管控,责任是无条件的。

别想着拿“对方也有错”来当挡箭牌,在“严格责任”这四个字面前,这些理由都显得苍白。这件事恰恰给所有人敲响警钟:世间从不存在无边界的权利。

一旦你在行使自身权益时,其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法律必将亮出最严格的准绳,对你的行为加以规范与约束。

0 阅读:0

猜你喜欢

月鹿简科

月鹿简科

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