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男子和一名女子发生了三次关系,每次110元,共计330元。事后,他又和另外一名女子发生了两次关系,每次100元,共计200元。后来,这两名女子均被抓捕,很自然的就道出了他们和男子之间发生过关系。最后一查,这男子,才知道他得了艾滋病,医生已经叮嘱他不能和任何异性发生关系,然而,他却克制不住在短短三个月和两名女子发生过五次,于是直接传唤男子,最后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2000,可男子觉得冤枉自己,有坦白情节,并且也积极服用药,为什么还判刑呢?
这案子一出,评论区炸了锅。不少人的第一反应跟这位吕某差不多:又没把人传染上,凭啥判刑。
这种想法听着好像有点道理,但法律压根不跟你讲这套。
传播性病罪有一个极其冷酷的定性——它是抽象危险犯。说白了,只要你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还去嫖娼,行为本身就完成了犯罪构成。至于对方有没有被感染,法律根本不看。
两高司法解释写得明明白白,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艾滋病在这里是被单独拎出来“点名”的。
吕某2019年就确诊了,医生反复叮嘱,他自己也一直在吃药。他不是不懂,他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再说他那些所谓的“从宽情节”。自首、认罪认罚、按时服药——这些确实被法院纳入了考量,但那是量刑环节的事,不是出罪的挡箭牌。
传播性病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后给他一年,罚两千,这个结果放在同类案件里算重吗?贵州一个女的,同样明知有艾滋还卖淫,累计交易五十次,判了一年九个月,罚了三千。
上海浦东有个案子,男的明知有艾滋去嫖娼,判了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吕某五个月嫖了五次,判一年实刑,横向比一比,法官并没有往死里整他。
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是另一组数字。异性性行为中,男方传给女方的单次概率大约在0.1%到0.2%之间。
听起来不高对吧?可吕某在三个月里和两个不同的女人发生了五次关系。每一次都在掷骰子,每一次都在拿别人的命赌。
那两个女人呢?她们从头到尾都不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什么。她们只知道一百块、一百一十块,不知道对面坐着的是一个确诊六年的艾滋病感染者。
法律最狠的地方就在这里。它不等你把人害了才动手,它在你把刀举起来的时候就拦住你。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核心逻辑,是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不是只保护某一个具体的受害者。你嫖娼,你传播风险,你就得进去。
吕某觉得自己冤。按时吃药,病毒载量控制住了,采取了安全措施,对方没感染。可法律问的是另一个问题:谁给了你替别人做决定的权力。
医生叮嘱不能有性行为,那是医学判断。你偏要去,那是你的选择。法律惩罚的,恰恰是这个选择本身。
有人说这判得太重了。一个病人,控制得挺好,又自首又认罪,关一年是不是过了。
换个角度想。如果你是那两个女人中的一个,事后才知道对方有艾滋,你会觉得“反正没传染上,算了吧”吗?
那种恐惧感不是判一年就能消除的。艾滋病目前仍然无法治愈。2025年全国新报告感染者超过八万七千例,性传播占了98.5%。
这个数字背后,每一个百分点都对应着活生生的人。
吕某案的警示意义不在于他判了多少年。它撕开了一个很多人不愿意面对的现实:艾滋病感染者的性行为,从来就不只是“个人的事”。
你有病,你可以活,可以治,可以正常生活。但你不能在明知有传染风险的情况下,把不知情的人拖进来。这跟疾病无关,跟做人有关。
坦白从宽是法律给的出路,可出路不等于免罪。法院认了他的自首和认罪认罚,所以给了法定刑内偏轻的实刑。这个判决,已经在法律的框架内把能给的余地都给足了。
再回过头看那330块和200块。五次的嫖资加起来才五百三。他用五百三十块,买了自己一年的自由,外加两个女人后半辈子想起来就后怕的阴影。
这笔账怎么算都亏。可真正亏的不是他。
参考来源:四川法治报《未造成他人感染仍构成犯罪!男子明知身患艾滋病仍多次嫖娼,获刑一年》,2026年9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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