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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43岁男子与两名失足女进行了5次不正当交易关系,每次价格是100元或1

四川宜宾,43岁男子与两名失足女进行了5次不正当交易关系,每次价格是100元或110元不等。后两名失足女被警方查获,从而导致男子也被警方处罚了。可万万没想到,男子竟是艾滋病患者,于是警方立了刑事案件,对男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男子表示自己的疾病已经控制住了,且没有传给两名失足女。可即便如此,男子还是被判了刑。

据悉,吕某没有稳定伴侣,寂寞时就会去找失足女解决生理问题。由于生活混乱,在2019年,吕某被确诊感染了艾滋病,之后一直在接受正规治疗,长期服用抗病毒药物,医生也明确叮嘱,患病期间严禁发生性行为。

虽然清楚这个疾病的巨大风险,但吕某还是未能约束住自己。从2025年5月到8月,短短3个多月时间,吕某在确认自己病情稳定后,先后联系了两名失足女在出租屋内进行了交易活动。

其中,吕某和胡某前后进行了3次交易,每次金额110元。之后又和孙某进行了2次交易,每次金额100元。

后来当地警方开展治安临检,胡某和孙某均被查到。顺着线索,民警找到了吕某,并得知了吕某感染艾滋病病毒。

民警认为吕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且医生有叮嘱病情稳定前,严禁性行为,可他还是忘记了医生的提醒,与胡某和孙某多次完成交易,从而引发了传播性病的风险。

后经检测,胡某和孙某并未感染艾滋病病毒。

但警方还是以吕某涉嫌传播性病罪,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去卖 Y、嫖 C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不少人认为,既然吕某未把艾滋病传染给胡某和孙某,那怎么会构成传播性病罪?

其实,传播性病罪属于行为犯。

从法律上来讲,不需要胡某和孙某实际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只要吕某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和胡某与孙某进行性交易,就属于故意传播性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男女朋友或者夫妻之间发生关系的,不构成传播性病罪,该罪名只适用在非法性交易行为中。

但如果后续真的造成胡某和孙某感染艾滋病病毒,法律上会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处理,量刑期间直接从3年有期徒刑起算至10年有期徒刑为止。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吕某存在传播性病罪的事实,但同时吕某有自首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吕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最后,这个案子也提醒了我们,一方面,身体确诊严重传染性疾病,一定要遵从医嘱约束自身行为,不能只顾个人欲望,漠视他人生命健康。

另一方面,嫖 C行为本身就有极大法律风险和健康隐患,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各地公安机关之所以一直开展扫黄进行,很多人抱有不解,认为管得太严。

但这起案例就告诉了大家,如果不严厉打击非法性交易行为,那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大面积的性病传染,而且像艾滋病这种很难根治,对于普通家庭来说,长期的服药治疗也是一笔不菲的开销。

希望大家洁身自好,不要贪恋这一时的乐趣,而把自己的健康至于风险之中。

对于这个案件,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