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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广东惠州,一男子与女友合租,房东监控显示他死前五天不分昼夜到走廊拿酒瓶,衣

离谱!广东惠州,一男子与女友合租,房东监控显示他死前五天不分昼夜到走廊拿酒瓶,衣着始终未换。某日下午倒在走廊,两小时后房东才到场拨打120,医护确认已死亡。家属指责其他租客多次反映却遭房东无视,索赔20余万,法院这样判了!
 
据悉,马某与女友共同租住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处出租民宅,房东为杜某。
 
出租屋设施完好,走廊地面平整、照明正常,不存在结构隐患,符合普通住宅的居住标准。
 
2025年8月的一天,15时许,马某饮酒后走出房间,倒在出租屋外的公共走廊上。
 
岂料这一倒,便再也没能自己站起来。
 
同住的其他租客路过时,发现马某躺在地上,肢体仍有轻微动作。
 
租客多次通过手机联系房东杜某,告知走廊有人倒地的情况。
 
杜某当时没有留意手机消息,以为马某只是像平日一样在走廊歇脚,便没有及时赶到现场。
 
直到17时许,杜某看到消息后才赶到出租屋。
 
他发现马某状态异常,随即拨打110和120。
 
可谁能想到,急救人员到场开展抢救后,最终确认马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明确排除暴力打击致死。
 
马某家属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认为房东存在严重失职。
 
家属一纸诉状将杜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一共209895.9元。
 
家属方提出,公共走廊属于出租房的公共区域,房东作为管理人负有巡查和管理义务。
 
租客多次反映异常却未及时响应,直接延误了最佳救助时间,杜某的失职与马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杜某辩称,马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酒量和健康状况应当有清晰认知。
 
过量饮酒是马某自主选择的行为,由此引发的生命风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自己在得知情况赶到现场后,第一时间就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调取了事发前后五天的完整监控录像。
 
监控记录显示,整整五天时间里,马某在早、中、晚、夜间甚至凌晨各个时段,都曾到公共走廊拿取酒瓶饮酒。
 
整个过程中,他的衣着都没有更换过。
 
频繁过量饮酒是马某的长期状态,并非事发当日的偶然情况。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马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本案中,房东交付的房屋符合安全标准,事发地点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出租人已经履行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涉房屋是私人出租住宅,不是宾馆、商场等经营性公共场所,法律没有规定出租人要对租客承担全天候巡查、实时监护的高度义务。
 
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会危害生命健康,依然自愿饮酒陷入醉酒状态,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
 
醉酒带来的身体风险具有个人性、突发性和隐蔽性,不是出租人通过场地管理能够预见和管控的。
 
马某自身的饮酒行为,是导致死亡后果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因此,房东的管理行为与马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核心,从来都不是“死者为大”的情绪判断,而是责任边界的清晰划分。
 
很多人在遭遇意外悲剧时,习惯性向身边的第三方追责,仿佛找到一个买单对象就能弥补遗憾。
 
但法律的逻辑从来不是谁弱势谁有理,而是谁过错谁担责。
 
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永远有其合理边界。
 
要求房东24小时盯着公共走廊,对每个租客的状态都了如指掌,既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
 
租客的消息传递与房东的现场处置之间,本来就存在合理时间差,只要房东在知晓异常后采取了符合常识的救助措施,就不该被苛责。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是每个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全责。
 
长期酗酒的风险,马某自己比任何人都清楚。
 
选择一次次端起酒瓶,就等于选择承担随之而来的所有健康风险。
 
把自身选择造成的后果转嫁到房东身上,本质上是在无限扩大他人的责任边界。
 
如果这类诉讼都能得到支持,所有房东都会陷入动辄得咎的境地,出租屋公共区域要变成全天候监护区,每个房东都要兼职当保姆。
 
这种责任的无限扩张,最终只会推高所有人的租房成本,让整个市场偏离正常逻辑。
 
法律的作用从来不是和稀泥式的同情,而是划清每个人的责任边界。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人生负责,别人没有义务为你的选择买单。
 
判决公布后,引发了不少网友的讨论。
 
有人认为家属是在无理取闹,平白无故让房东卷入官司耗费精力。
 
也有人觉得从人道主义角度,房东可以适当给予一点补偿,但法律层面确实没有赔偿义务。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