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男子饮酒后深夜来到女性朋友经营的熟食店铺留宿,两人休息后一同入睡。凌晨男子突然惊醒,自称身体不适,脸色极差。女子慌乱之下先联系姐姐、又通知男子弟弟,等弟弟赶到现场后,由弟弟拨打 120,男子此时已经失去反应。
众人评估救护车抵达耗时较长,来不及等待救护车,商议后自行开车送医,最终男子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送到医院那一刻,家属已经意识到病情危重,脑干出血救治窗口期很短,家属认为此前联系亲属、等候亲属到场耽误了抢救时机。
可等妻子带着儿子儿媳赶到,情绪一下子就压不住了,人在你这边出了事,这笔账总得有人担。51 万的索赔数字一摆出来,事情就从一场意外,变成了一场官司。
这类案子外界最容易先入为主,看到男女交往那层关系,就默认这名女子多少有责任。可法院要看的从来不是关系亲不亲密,而是出事之后那几个小时里,这个女子到底做了什么、没做什么。
她及时联系自家亲属,第一时间通知男子的弟弟到场,在救护车预估抵达时间过长的情况下,参与商议共同驱车送医,这一套处置放在普通人身上,已经是能力范围内可以做到的。
法院最后认定她尽到了救助义务,驳回全部诉求,这个结论其实并不意外。
这案子判下来,我倒是想起另一条法律。《民法典》第 184 条,说的是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担责,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文并非本案判决所引用,只是由此案引申的思考,但两件事背后的价值导向是相通的。
当年 "扶不扶" 闹得沸沸扬扬,一个老人摔倒在地,围观的人宁可拍视频也不敢伸手,就怕扶完了被讹上。
184 条专门为此划定规则,说白了就是不想让好心人因为怕担责而站在旁边旁观。黑龙江这起案子里,王某不是张某的家人,也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她该通知的人都通知到位,做出现场普通人合理的应对,法院对此予以认可。这和 184 条想要传递的精神方向一致:别让出手帮忙的人反倒吃亏。
再往深一层看,家属起诉本身也不难理解,人没了总要找个说法,51 万也未必真指望全额拿到,更多是一种情绪出口。
但法律不是按情绪判的,侵权责任四要件 —— 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 四项必须全部满足,缺一项都无法构成侵权,尤其张某自身饮酒在先、主动前来留宿,风险根源主要来自他自身突发危重疾病,女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依据的。
参考来源:红星新闻,2026‑09‑07,男子酒后留宿女性朋友店铺突发脑干出血死亡,妻子索赔 51 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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